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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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律設大法,理順人情,一貶律以從貸乎?」曰:非也。順 人情乃體貼律意,律例諸條,任其人擇而配之。故惟 明克允,可以明罰敕法。蓋聖人之用刑,乃好生之德 所運。明者昭其生生之術,允者篤其生生之恩。所以 皋陶意顓,弼教後世,豈惟無是心,并爾無術。《易·大象》 六卦說刑,其五就明威上述意義,其《中孚》議獄緩死, 非尚姑息,為「優柔不斷」,蓋指原來這一點。子產《刑書》, 李悝《法經》漢魏九章十八篇,至唐《刑統》,可謂精備,復 益之以張戣、張湜、竇儀諸人,搜擬詳論。然總干術工, 研磨于對鞠申讞處,未見好生一念,真做骨子。間有 知者,又將貶律從貸,誣認是此物。後世分仁義、刑、德 作兩平,忘卻乾元本始,故用刑誤。夫刑所以輔治,聖 人不得已而用之。唐虞之時,惟墨、劓、剕、宮、大辟五者 而已,而欽恤之意未始不行乎其間。後世暴君酷吏, 始有法外之刑,如炮烙、煆煉、抽腸、懸脊、剜膝、剝皮、鼎 烹、甑蒸、腰斬、寸斬、刷洗、鴆毒之類,何其慘哉!所以神 怒人怨,運祚不長,蓋為此也。我朝制刑,除去劓剕,惟 笞、杖、徒、流、斬、絞而已,而又有《大誥》減等之例,內外刑 官守此而不敢濫,臣民知此而不敢犯,所謂「刑期無 刑,民葉于中」,天下何幸如之。但律令已為國朝之定 典,今又增設條例,則濫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