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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停。」自今已後,諸有表奏,事非要切,並準敕令,「各申所

司。可頒示普天,使知朕意。主者施行。」

《定刑法制》
制集

門下:「朕聞唐虞膺錄,畫象而人知禁;夏商御圖,設刑 而罪不息。周秦以降,沿革罕同;漢魏而還,條流浸廣。 雖或輕或重,一弛一張,義在於訓人,事期於肅物。然 則刑辟勿用,見稱於昔典;法令滋章,貽譏於前哲。朕 情在愛育,志切哀矜。疏網恢恢,實素懷之所尚;苛政 察察,良夙心之所鄙。方冀化致無為,業先刑措。近見」 所司進《律令格式》,一一自觀。至於經國成務之規,訓 俗懲違之範,萬目咸舉,一事無遺。但能奉以周旋,守 而勿失,自可懸諸日月,播之黎庶,何事不理?何化不 成?先聖憂勤萬務,遺念庶績,或慮須有弛張,所以汛 令刪定。今既綱維備舉,法制弘通,理在不刊,義歸無 改,豈可更有異同,別加撰削?必年月久遠,於時用不 便。當廣延群議,與公卿等謀之,今未有疑,無容措筆。 其先律令格式之本,宜早宣布。凡厥在職,務須遵奉。 輒造異端,妄踰軌躅者,咸禁除之。庶用刑符於畫一, 守法在于無二。內外寮寀,知朕意焉。

《懸法象魏賦》以正月之吉懸法象魏為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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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珦

「建皇極者,存乎正名;體元命者,存乎作程。」彼宗周之 創業,遂體制而緣情;職命六官,必先庚而著令;曆分 三統,因建子而為正。當是時也,元律司候,黃鍾紀月, 伊歲序之允初,懿陽和之始發。于是懸邦國之六典, 致象魏之兩闕,俾萬人觀而取象,罔敢踰越者也。大 矣哉!示人有則,布政惟時。既當途而明矣,亦浹日而 「斂之。」是則是效,念茲在茲。乃人君之大象,諒王國之 元龜。是知象魏之章,煥為故實,分章授事,典司非一。 或以《理象》為理人之規,或以《教象》為教人之術。觀之 者仰而可見,從之者貞而且吉。俯黃道而高懸,與蒼 龍而迥出。法之不朽,雖草創于前王;體有可傳,亦恢 張于是日。國家以務人為本,以施命為先。拱北極之 六星,庶官咸備;張南端之雙闕,舊典常懸。是知大聖 君臨,名臣不乏,欽承帝道,足以為法,以之安人,其國 斯廣。敢引此以為喻,亦因茲而取象。懸法魏闕,其教 可以普施;懸法禮闈,其人可以外獎。夫然,則青雲可 期于影響。

《復讎議》并序
陳子昂

「臣伏見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讎,束身歸罪。」 《議》曰:

先王立禮,所以進人也;明罰,所以齊政也。夫「枕于讎 敵」,人子之義;誅罪禁亂,王政之綱。然則無義不可以 訓人,亂綱不可以明法。故聖人修禮理內,飭法防外, 使夫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 能暴亂不作,廉恥以川文粹作悉「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 也。」竊見同州下邽人徐元慶,先時父為縣令趙師韞 所殺,元慶潛為集作鬻身傭保為其父報讎,手刃師韞,束 身歸罪。雖《古烈者》,新唐書作士亦何以多?新唐書作加誠足以 激清名教,旁感忍辱,義士之靡者也。然按之《國章》,「殺 人者死」,則國家之畫一集作畫一之「法也」法之不二。新唐書作 法不可二元慶宜伏辜。又按《禮經》:「父讎不同天」,亦國家勸 人之教者也。教之不苟,元慶不宜誅。臣聞昔者刑之 所生,本以遏亂;仁之所利,蓋以崇德。今元慶報父之 讎意,非亂也;行子之道義,能仁也。仁而無利,與亂同 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元慶之可顯宥于此矣。然邪 由正生,理必亂作。昔禮防至密,其弊不勝,先王所以 明刑,本實由此。今倘義元慶之節,廢國之刑,將為後 圖,政必多難,則元慶之罪,不可廢也。何者?人必有子, 子必有親,親親相讎,其亂誰救?聖人作始,必圖其終, 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義,其 政不行。」且夫以私意而害公法,仁者不為;以公法而 徇私義。王道不設,元慶之所以仁高振古,「義伏當時。」 新唐書作義通天下以其能「忘生」而徇集作及于德也。今若釋元 慶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而虧其利,非所謂殺身 成仁,全死無生之節也。如臣等所見,謂宜正國之法 新唐書作典寘之以刑,然後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可使天 下直道而行,編之于令,永為國典。

《應正論》并序
王志愔

志愔為大理正,奏言:「法令者,人之隄防,隄防不正,則人無禁。竊見大理官僚,多不奉法,以縱罪為寬恕,以守文為苛刻。臣濫執刑典,實恐為眾所謗。臣嘗著《應正論》以見微志。」 因上之。其論曰:

臣嘗讀《易》至《萃》:「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六二引吉無 咎」,注曰:「居《萃》之時,體柔當位,處坤之中,已獨處正,與 眾相殊,異操而聚。民之多僻,獨正者危,未能變體以 遠於害,故必見引,然後乃吉而無咎也。」王肅曰:六二 與九五相與俱履,真正,引由迎也。為吉所迎,何咎之 有?未嘗不輟書而嘆曰:「居中理正,事之常體,見引無 咎,道亦宜然。」有客聞而惑之,因謂僕曰:「今主上文明, 域中理定,君累司典憲,不務和同,處正之志雖存,見 引之吉難應,行之于已,余竊懼焉。」僕斂衽降階,揖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