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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九十二卷目錄

 律令部紀事四

祥刑典第九十二卷

律令部紀事四

《宋史刑法志》: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太祖以來,其所 自斷,則輕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然其末流之弊,專 用已私,以亂祖宗之成憲者多矣。乾德伐蜀之役,有 軍大校割民妻乳而殺之。太祖召至闕,數其罪,近臣 營救頗切,帝曰:「朕興師伐罪,婦人何辜,而殘忍至此!」 遂斬之。

時,郡縣吏承五季之習,黷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 開寶三年,董元吉守英州,月餘,受贓七十餘萬。帝以 嶺表初平,欲懲掊克之吏,特詔棄市。峽州民范義超, 周顯德中以私怨殺同里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 子留、留幸脫走,至是擒義超,訴有司。峽州奏引赦當 原。帝曰:「豈有殺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論邪?」命正其罪。 《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三年夏五月「戊申,以秦州節度 判官李若愚子飛雄矯制乘驛至清水縣,縛都巡檢 周承璡及劉文裕、馬知節等七人,將劫守卒,據城為 叛。文裕覺其詐,擒縛飛雄按之,盡得其狀。詔誅飛雄 及其父母妻子同產,而哀若愚宗奠無主,申戒中外 臣庶,自今子弟有素懷凶險,屢戒不悛者,尊長聞諸 州縣,錮送闕下,配隸遠處,隱不以聞,坐及期功。」以上 《劉文裕傳》:文裕,字以寧,太平興國二年,出為秦隴巡 檢。有李飛雄者,太保致仕鏻之孫,秦州節度判官若 愚之子,性兇險,不為其家所容,常往來京師、魏博間, 與無賴惡少游處,縱酒蒲博為務。以其父故,盡知秦 州倉庫所積及地形險易,兵籍多少。又有妻父張季 英為鳳翔盩厔尉,飛雄自京師往省之,因乘季英馬, 詐為使者,夜抵廄,置呼卒索馬。卒秉炬出迎,飛雄以 私市馬纓示之,卒不能辨,即授以馬,一卒乘一馬前 導,以「巡邊」為名,因矯詔率巡驛殿直姚承遂至隴州, 率監軍供奉官王守定至吳山縣,率縣尉盧贊皆從 行。先是,秦州內屬羌人為寇,朝廷遣周承璡、田仁朗、 王侁、梁崇贊、韋韜、馬知節及文裕領兵屯清水縣。飛 雄至,稱制,盡縛之。承璡等見姚承遂數輩同至,不覺 其詐。仁朗獨號泣求詔書,飛雄叱之曰:「我受密旨,以 若輩逗撓,不用命令盡誅汝。豈不聞封州殺李鶴耶? 詔書汝豈得見?」先是,上即位,分命親信于諸道,廉官 吏善惡,密以聞。嶺南使者言封州李鶴不奉法,誣奏 軍吏謀反,詔即誅之,故飛雄引以為言,將械承璡等 詣秦州戮之,因據城叛,遂驅承璡等行。初,飛雄詐宣 制時,自言我上南府時親吏。文裕因哀告飛雄曰:「我 亦嘗依晉邸,使者豈不營救之乎?」飛雄低語謂文裕 曰:「爾能與我同富貴否?」文裕覺其詐偽,許之。飛雄即 命左右釋文裕縛。文裕策馬前,附耳語仁朗,仁朗佯 墜馬,若卒中風眩狀。飛雄共前視之,又釋其縛。仁朗 奮起搏飛雄,與文裕共擒之。飛雄尚呼云:「田仁朗等 謀反,殺使者。」送秦州獄。鞫得實,飛雄、承遂、守、定、贊坐 要斬,夷飛雄家。捕先與飛雄善者何大舉等數輩,悉 棄市。廄置卒亦夷其族。因下詔:「中外臣庶之家,子弟 或有乖檢,甚為鄉黨所知,雖加戒勖,曾不悛改者,並 許本家尊長具名聞,州縣遣吏錮送闕下,當配隸諸 處。敢有藏匿不以名聞者,異時醜狀彰露,期功以上, 悉以其罪罪之。」

《刑法志》:太平興國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獄訟 冤濫,會歸德節度推官李承信因市蔥笞園戶,病創 死,帝聞之,坐承信棄市。初,太祖嘗決繫囚,多得寬貸, 而開封婦人殺其夫前室子,當徒二年,帝以其凶虐 殘忍,特處死。至是有涇州安定婦人,怒夫前妻之子 婦,絕其吭而殺之,乃下詔曰:「自今繼母殺傷夫前妻」 子,及姑殺婦者,同「凡人論。」

《刁衎傳》:「衎字元賓,出知睦州桐廬縣。會詔群臣言事, 衎上諫《刑書》謂:淫刑酷法,非律文所載者,望詔天下 悉禁止之。巡檢使臣捕得盜賊亡卒,並送本部法官 訊鞫,無得擅加酷虐。古者投奸凶于四裔,令遠方囚 人盡歸京闕,以配務役,最非其宜。且神皋勝地,天子 所居,豈使流囚于此聚役?自今外處罪人,望勿許改 送上京,亦不留于諸務充役。又《禮》曰:『刑人於市,與眾 棄之』。則知黃屋、紫宸之中,非用刑行法之處。望自今 御前不行決罰之刑。」殿前引見司鉗黥法具,並赴御 史臺。廷尉之獄,敕杖不以大小,皆引赴御史、廷尉。京 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禮監科,以重聖皇明刑慎 法之意。或有犯劫盜亡命罪重者,刖「足釘身,國門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