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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其數者,術也;懸教設令以示人者,法也。人主以 術化世,猶天以氣變萬物。氣變萬物而不見其象,以 術化人而不見其形。故天以氣為靈,主以術為神,術 以神隱成妙,法以明斷為工。淳風一澆,則人有爭心; 情為既動,則立法以檢之。建國君人者,雖能善政,未 有棄法而成治也。故神農不施刑罰,而人善為政者, 不可廢法而治人。舜執干戚而服有苗,征伐者不可 釋甲而制寇。立法者譬如善御,察馬之力,揣途之數, 齊其御轡,以從其勢,故能登阪赴險,無覆轍之敗;乘 危涉遠,無越軏之患。君猶御也,法猶轡也,人猶馬也, 馬猶軏也,理猶執轡也。執轡者,欲馬之遵軏也;明法 者,欲人循治也。轡不均齊,馬失軏也;法不適時,人乖 理也。」是以明主務循其法,因時制宜。苟利于人,不必 法古;必害于事,不可循舊。夏商之衰,不變法而亡;三 代之興,不相襲而王;堯舜異道而德蓋天下,湯武殊 治而名施後代。由此觀之,法宜變動,非一代也。今法 者則溺于古律,儒者則拘于舊禮,而不識情移,法宜 變改也。此可與守法而施教,不可與論法而立教。故 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拘法之 人,不足以言事;制法之士,不足以論理。若握一世之 法,以傳百世之人,由以一衣擬寒暑,一藥治痤瘕也。 若載一時之禮,以訓無窮之俗,是刻舟而求劍,守株 而待兔。故制法者為禮之所由,而非所以為治也。禮 者成化之所宗,而非所以成化也。成化之宗,在于隨 時,為治之本,在于因世。未有不因世而欲治,不隨時 而成化。以斯治政,未為忠也。

呂溫《道州律令要》:錄事「某頃累忝官尚書省御史臺, 遍觀諸曹,多書令式格律于其屋壁。苟非以官遊為 情而奉其職者,皆得日夕省覽,臥起出入,目存心悟, 累累」集作章章然如貫珠,如循環,吏無以欺。臨事不惑,決 繁滯,舉枉直,而協于「大中。」中人以集作已上固可馴。集作 循致,吾不知其誰省之,何前賢處心恤事之周也。若 州縣者,卑而近于人,遠而切于得失,動有懸人命、關 風俗,而惰者委成于一吏,望空而署,勤者檢閱而山 積。神憤氣沮,卒無所歸致政。集作政令之弊,不亦宜乎。此 州法吏,何洛庭良吏,集作士也,與之撮其要,講其義書 之。集作於《廳記》:集作事之左。某不深于法,猶慮未盡。後來 君子。其究成之。此長人者之所急。元和五年五月二 十七日。

《酉陽雜俎》:「律有甲娶乙丙,其戲甲旁有櫃,比之為獄, 舉置櫃中,復之,甲因氣絕,論當鬼薪。」

《因話錄》:「王智興在徐州,法令甚嚴。有防秋官健交代 歸,其妹婿于家中設饌以賀,自于廚中磨刀,將就坐, 割羊腳,磨訖,持之疾行。妻兄自堂走入廚,倉卒相逢, 正中妻兄心,即死所在,擒之以告,智興訊問,但稱過 誤,本無惡意。智興不之信,命斬之。刀輒自行,刑者手 中躍出,徑投于地,三換皆然。智興異之,乃不殺。」 《廣陵烈士傳》:「劉雋字幼節,遷宛陵令。到官二年,政治 清平,為吏民所親。時縣有友人相過者,主人歡喜,為 具持刀捕犬,因誤中客。客死,家見縣平法者云:『主人 本有殺心,應當伏辜』。雋曰:『聞許太子至孝,以不嘗藥 之誤史官書殺君,曰:『盡心力以事君父,含藥物可也。 今主人與客本無讎恨,但歡喜為供,有親』』」愛飲食之 意,無傷害之心。不幸而死,當以《周禮》過誤平之。奈何 欲用法律所失,一時兩殺不辜,主法者拘有常例不 聽。雋曰:「界有失禮之民,皆令之罪也。」解印綬去。 《十三州記》:上虞縣有鴈為民田,春拔野草根,秋啄除 其穢,是以縣官禁民不得妄害此鳥,犯則有刑而無 赦。

《宋景文筆記》:「君有常道,臣有定守。賞當功,罰當罪,與 之惟我德,奪之惟我懼,君道也。奉法循令,竭己力以 獻功于上,臣道也。故臣有所憎,能以得君之罰以去 之,是謂作威。有所愛,能以得君之賞以貴之,是謂作 福。法雖明,意得輕重,之謂之玩法;令可遵,情得出入, 之謂之侮令。君喪道,臣失守,故曰:害于而家,凶于而 國。」

《聞見後錄》:登州有婦人阿云謀殺夫而自承者,知州 許遵謂:法因犯殺傷而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科故 殺傷法。而敕有因疑被執,招承減等之制,即以按問 欲舉,聞意以謀為殺之因,所因得首,合從原減。事下 百官議,蓋鬥殺劫殺,鬥與刦為殺因,故按問欲舉可 減;以謀而殺,則謀非因所不可減。司馬文正公議曰: 「殺傷之中,自有兩等,輕重不同。其處心積慮,巧詐百 端,掩人不備者,則謂之謀;直情徑行,略無顧慮,公然 殺害者,則謂之故。謀者尢重,故者差輕。今此人因犯 他罪,致殺傷他人,罪雖得首原,殺傷不在首例。若從 謀殺則太重,若從鬥殺則太輕,故酌中令從故殺傷 法。其直犯殺傷,更無他罪者,唯未傷」則可首,但係已 傷皆不可首。今許遵欲將「謀」之與殺分為兩事,則「故」 之與殺,亦是兩事也。且《律》稱「得免所因之罪」,彼劫囚、 略人皆是也。已有所犯,因而又殺傷人,故劫略可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