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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隱蔽賊情,不行開報,事發之日應」提問者就便 挐問。應參奏者奏請挐問。內係一次二次不報者住 俸挨捕。三次不報者戴罪挨捕。至四次以上不報者, 不分軍民職俱監候,奏請降等敘用

又奏准:「各處盜賊生發,事干城池衙門,殺官劫庫劫 獄,并積至百人以上者,限一月以內不獲,聽鎮守巡 撫巡按官,將分巡分守守備及府州縣衛所巡司掌 印巡捕官住俸,戴罪挨挐盡絕,照舊支俸管事。半年 不獲者,俱聽巡按御史提問。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 發落。其餘每一起將州縣守備千戶所巡司掌印巡」 捕官、并專一地方守備等項。及府衛巡捕官、各住俸。 每二起府衛掌印官降一級,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 一級,俱調邊遠去處

孝宗弘治元年令三千營錦衣衛委官緝捕盜賊擒獲照例陞賞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三千營選委指揮千百戶四 員,各管領精壯馬軍三十名,于京城外高密店、義井 兒、良鄉、清河四處地方駐劄,隄備盜賊,一年更替。 又令錦衣衛委官十五員,并旗手等十五衛委官各 一員,選帶旗軍各二十名,分定地方,相兼緝捕巡警。 又令巡捕官軍,能擒白晝騎馬劫財強盜,照依沿邊 殺賊」事例,一名陞署一級

又令有能緝知強賊,報官挐獲,不分官員軍民舍餘 人等,照例陞賞。同夥賊伴出首免罪、還將賊犯家財 量賞。

弘治二年、添撥捕軍,給牌巡夜。制獲盜陞賞條格。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添撥鄭村壩巡捕有馬官軍三 十名」

又題准:「巡捕官軍,各給團牌,以便夜巡。」

又令:「捕獲出境妖人,搆結夷人,謀為不軌者,為首陞 二級,為從陞一級。應捕人役,若賊眾勢凶,登時擒獲 三名者,為首陞一級,為從給賞;或被傷害子孫陞實 授一級,世襲。若非應捕,能登時並三月以裡緝獲者, 量陞一級,月久者給賞。」凡因捕盜已陞者,後再有功, 止照例給賞。違例乞陞、保陞者,許科道劾治。

弘治三年,撥官軍分派捕盜。

按《明會典》:「弘治三年,令上直衛分共十五衛,各撥官 軍二十一員名,分派五城空閑寺觀十五處駐劄捕 盜。」

弘治五年,以朝覲會試之年,沿途添設巡捕。

按《明會典》:「弘治五年題准:通州、涿州、德州、河間分守 守備官及武清衛捕盜官,遇該朝覲會試之年,統領 附近衛所京操下班馬軍,分班巡捕。」

弘治七年奏准、于團營摘撥官軍三十名、委官一員、 管領、于弘仁橋巡捕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年。令捕盜至四百名以上者。提督官陞一級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三年,制「捕盜降調並追賠法。」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在外官庫被盜銀至 一千兩以上,一箇月不獲,經該衙門并巡捕官俱各 住俸半年。不獲提問被盜二三次者,奏請降調。其該 道分巡分守官參奏罰治,不及前數者,俱照常發落 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候真贓得獲,照數給還。若 各官妄挐平人,逼認盜贓追賠者,亦問罪降調。 弘治」十五年、設巡捕把總都指揮

按《明會典》:「弘治十五年,奏設巡捕把總都指揮一員, 提督高密店等七處地方。每處仍委千百戶各一員, 以半年更替。」

弘治十六年,制《擒盜陞賞條例》。四川添判官、主簿、捕 盜各一員。

按《明會典》:「弘治十六年議准:通行山東、河南、江西、南 北直隸等處官兵人等,果有對敵就陣,擒斬有名劇 賊一名顆者,照依邊方事例,陞一級世襲。其擒斬隨 從強賊三名顆并陣亡者,亦陞一級世襲。如不係對 敵,止是緝捕三名者,陞一級,不准世襲;不及三名者, 給賞。不係應捕人員,亦一體陞級。」領軍把總等官,部 下擒斬有名劇賊五名顆以上者,照依邊方事例、陞 實授一級。部下擒斬從賊七十名顆以上者,陞署一 級。五百名顆以上,《陞實授一級》

又奏准、四川各州縣、添設判官主簿各一員捕盜。 弘治十八年、設長安門等處巡邏

按《明會典》:「弘治十八年奏准,團營提督官,于十二營 內,每季輪撥馬軍一百二十名,選委千百戶各一員 管領,于長安東西二門天師菴、草廠、大慈恩寺等處 巡邏,聽兵部主事并巡城御史點閘。」

武宗正德三年設巡捕把總指揮一員

按《明會典》:「正德三年,添設巡捕把總指揮一員,與原 設把總分管京城外地方。一員管東北,一員管西南。 一年更替。」

正德六年添捕盜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