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二匹,軍一名,十日一替,具呈兵部,各路定委提調 官二員稽察,每年六月初旬,分撥擺塘,待十月初旬 掣放。如有非時警報,兵部票傳擺設,不拘定期。 凡南」京地方有警。嘉靖十三年奏准、「事須懸賞給捕 者、許將車駕武庫二司、見貯應天府庫、及該司收貯 草場租銀、并缺官柴薪各羨餘銀兩、量支給賞。」非有 緊急、不許濫支
嘉靖十五年,操練尖哨官軍。
按《明會典》:「嘉靖十五年奏准,于尖哨官軍內,定撥精 銳四百員名,就委原管尖哨把總千戶,添委指揮一 員,分為兩班,在于城內武藝庫駐劄,不分寒暑,于阜 城門外苜蓿空地,輪日常川操練,遇警分調。」
嘉靖二十一年,添設巡捕官軍五千員名。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七年,添設福建南靖、詔安二縣巡捕主簿 各一員。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劄委監捕及捕軍,操練教場。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兵部劄委司官一員, 監同巡捕參將,在民兵教場內操練巡捕官軍。」 「嘉靖三十四年,令設法捕盜,其脅從妄攀者免罪,能 捕賊首者陞賞。」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四年題准,令浙江等處南北直 隸撫按等官,嚴行各該司府等官,遇有盜賊生發,一 面設法緝捕,一面懸示賞格。除曾經殺人放火,姦淫 婦女,真正強賊不貸外,其同上盜而未曾分贓,雖分 有微贓而不曾同盜,與夫脅從妄攀之人,俱免本罪。 果能捕獲賊首送官者,仍加陞賞。」
嘉靖三十五年題准劄委督捕及捕軍操練處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五年題准,兵部劄委司官一員, 督同巡捕參將,在工部鐵廠,將巡捕官軍常川操練。」 嘉靖三十七年,添提督巡捕,以馬價銀兩武庫司收 貯充賞。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七年,添提督巡捕參將一員,革 去原管主事。著兵科給事中一員查點」
又題准、每年、動支太僕寺馬價銀三百兩,寄武庫司 收貯。遇有巡捕官軍捉獲盜賊、量給充賞
嘉靖三十九年,定「縱盜處分、及捕獲陞賞制。」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九年題准,各省布按二司守巡 并兵備府州縣等官,若縱容盜賊,不行擒捕,十名以 上,州縣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五十名以上,降俸一 級,立功自贖;百名以上,并將守巡兵備官參奏處治。 今後所屬地方,果有強盜聚至十人以上,兇惡顯著, 曾經對敵,當陣生擒二名,及斬首二顆者,准陞一級。」 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若不係臨陣,止係緝捕者,每 名顆賞銀十兩。挐獲竊盜一名者,賞銀五兩。夥內能 自相擒斬者,免其本罪,仍一體陞賞,經管官員,酌量 敘錄。應賞銀兩,先儘贓銀不敷之數,于無礙銀兩動 支。
嘉靖四十一年,定「盜發棄城」處分。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一年題准,凡沿邊、沿海及腹裡 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者及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 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能守,或棄城逃走,或開門 延賊,致賊進入,殺虜男婦三十人以上,燒毀官民房 屋者,衛所掌印官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 失陷城寨者律斬。其府州縣掌印官及捕盜官,與衛」 所同住一城者,不能竭力協守,俱起送吏部,降一級 別用。其餘府州縣,不分各邊腹裡,原無設有衛所,但 有專城之責者。若有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俱比照 「牧民官激變良民因而失陷城池」律斬。其自來不曾 建立城池,與雖設有城池被盜潛蹤隱跡,設計越城 進入,劫盜,事出不測,雖有前項失事,俱不得比用此 律,守巡兵備止于參究治罪,量事情輕重,臨時奏請 定奪。
嘉靖四十二年制部委官員專理巡捕、關領覈實、及 議更替捕軍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題准,以後巡捕營事務,不 必另差給事中、兵部劄委司官一員專理。其巡捕官 軍倒損馬匹,併聽京營科道參奏。」
又題准:巡捕官軍馬匹折支料草銀兩,把總官造冊, 提督覈實,聽兵部管理。巡捕郎中查覈,徑赴巡視太 倉科道掛號,往戶部關領,京營科道不必掛號。 又議令巡捕軍士,照三大營事例,老弱不堪者,許令 的親兒男弟姪徑自送部復驗,收五摘牌更替。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督捕官參法。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題准,巡捕營新抽操軍三 千名,仍令督捕郎中公同提督查出,與同別軍分為 兩班,上班夜巡,下班操練。如仍前役占,聽郎中併科 道參究。但有地方失盜,該管把總即報兵部,督捕郎 中仍登記文簿,以便稽考。如果失事數多,將提督官 一併參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