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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四十五年,添設衛總,分地巡捕。每歲終委定。 按明《會典》,凡夜巡。四十五年題准「南京地闊人稀,巡 捕官兵單弱。將營軍撥一千名,馬二百匹,分為兩班 更番,于城內分定汛地,同各城弓兵及各衛巡捕餘 丁,互相接濟,每歲一換。步兵每名月加口糧三斗,折 銀一錢五分。馬軍每名月加糧料銀二錢,仍添設把 衛總等官,分班督率。」即以神機營坐營都督兼管、提 督夜巡。其把衛總并五城兵馬等官、悉聽節制。後因 人少分布不敷。題准僉撥馬步軍一千名。添設衛總 八員、同舊軍併力巡守

一、選用巡捕官員。各衛用千戶,牧馬所用百戶。每歲 終、本部會同外守備、及都察院、點選定委

一各衛所千百戶巡捕。在外巡者、本司選送外守備 等衙門選委。在外屯巡者一年以滿、例該更換。各衛 開具在屯管事官員職名、呈部定委。

穆宗隆慶元年題准京城失事其巡捕等官俱候年終各量輕重功罪獎舉參治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京城內外失事巡捕把總 等官,聽京營科道會同兵部委官,各坊兵馬指揮,聽 巡城御史各量失事輕重參究治罪,嚴限挨挐。左右 參將照舊例,若賊明火持杖,一月內連劫三次以上 者,徑自參提。其提督并正兵馬俱候年終,聽京營科 道并巡城御史分別功罪,各令獎舉參治。」

隆慶五年,稽查盜發並捕獲數目,以擬殿最。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題准各巡撫都御史嚴督各官 守備,如遇地方盜賊生發,即便追勦擒捕,務期得獲。 每年終稽查各官下強賊起數,分別大夥零賊,有無 殺人放火,并已獲未獲數目,定擬殿最,另各舉刺。」 隆慶六年題准捕盜賞罰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題准捕盜條格,各州縣掌印巡 捕官,有盜至十名者降一級,二十名者降二級,三十 名者罷其官。各兵備及該道官所屬有盜合至五十 名者降一級,七十名者降二級,百名以上者罷其官。 撫按官有隱匿不行參奏者,聽兵部都察院及科道 參奏重治。若果地方有盜,即行申報上司,就便捕滅。」 上司官若聞地方有盜、即撥兵馬就便捕滅者、免究、 仍錄敘。其捕盜之功、量多寡為陞賞

神宗萬曆元年題准尖哨巡捕更替以均勞苦制緝捕賞罰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巡捕營尖哨,務足原數,不 許掣動。內有行糧尖哨一千二百名,定為一等,黑夜 巡邏,白晝駐守。無行糧尖哨一千八百名,定為一等, 照舊下夜。凡有馬匹,先儘尖哨,不許走把軍士謀領。 其巡軍下夜,與各衙門看庫等雜差,俱要更換,以均 勞苦。如有戀差一年以上者,即開除名糧。」

又題准:「巡捕官軍陣前對敵,擒獲強盜一名者,為首 賞銀三兩,為從賞銀二兩,緝獲一名,量賞其半。脅從 者,每人賞紅布一匹,花一枝。陣亡視對敵為首加倍, 被獲視緝獲為首者各給恤。參將、把總等官,比照廠 衛緝獲強賊事例,類議陞賞。」

又令:以後各該巡捕兵備官遇有強賊生發、雖不係 本管地方、有能協力捕獲者、該部紀錄擢用、賊情重 者、仍行給賞、該管地方官加等治罪。

萬曆二年議定「捕盜官員陞賞降調條例。」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題准,京城內外地方,但有盜賊 生發,城內三五名以上,城外十名以上,劫財傷人者, 該管把總兵馬官員即時擒獲者,准免究,仍與論功, 比照廠衛事例,一體敘錄。若有疏虞,先行住俸,挐獲 一半以上,方准開支。二十名以上,全數脫逃者,住俸 限三個月以裡。挐獲一半以上,姑免參治。過限不獲」, 罰俸三個月,仍令戴罪拏賊。若三十名以上,不分擒 挐在逃參治,革任。

又議准:「州縣但係無有城池去處,倉庫被他境賊盜 潛來打劫,不論賊名多寡,掌印巡捕官俱住俸戴罪 緝捕。過限不獲,從撫按衙門提問,降一級,調邊遠用 兵備及守巡駐劄該道,俱照不及降用。有城池州縣 倉庫獄囚被劫,掌印巡捕官俱問罪,降二級,調邊遠 用兵備及守巡駐劄該道,俱降一級調用。州縣與衛」 所及守備官同城,其守備及衛所掌印操捕官,與有 司一體問罪降級。若衛所倉庫被劫,專以衛所掌印 操捕官問罪降級。係本處嘯聚之盜,所劫自守巡兵 備與軍衛有司,俱加一等。「隱匿不報,加二等。」

又議准:強盜劫掠倉庫獄囚,重大事情,不分有無殺 人,俱先行具奏,限三月以裡捕獲。如竊盜盜庫及監 收人等侵盜庫銀,止照律例問罪,不必具奏。其本處 嘯聚之賊,必須著有姓名,不能訪挐。既行劫掠,仍聚 不散。及拏獲之日,果係本管賊人數多,方坐前罪。 萬曆三年題准勘明頂補巡捕軍缺,及該營協應捕 盜,又令拿獲盜賊、審實送法司理問。其官軍不行緝 拿者、具告緝拿。犯夜者、拿送發落

按《明會典》:「萬曆三年題准:太僕寺撥馬四百匹,給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