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4 (1700-1725).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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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古與豫兵戰於左要嶺,敗績,遂降賊,洮、岷之地盡 歸豫矣。二月,豫策進士。五月,知壽春府羅興叛降豫, 舒、蘄等州制置使岳飛復襄陽,李成遁,尋復唐州。六 月,復隨州,磔偽守王嵩於襄陽市。七月,復鄧州。豫聞 岳飛取襄、鄧,遂乞師於金人。偽奉議郎羅誘上《南征 策》。豫大喜,奪民舟五百,載戰具,以徐文為前軍,聲言 攻定海。九月,豫下偽詔,有「混一六合」之言,遣子麟入 寇,及誘金人宗輔、撻辣、兀朮分道南侵,步兵自楚、承 進,騎兵由泗趨徐,復遣偽知樞密院盧緯請師於金 主,金主集諸將議,粘罕希尹難之,獨宗輔以為可。乃 以宗輔權左副元帥,撻辣權右副元帥,調渤海漢軍 五萬應豫,以兀朮嘗渡江,習知險易,俾將前軍。豫以 麟領東南道行臺尚書令。朝廷震恐。或勸帝他幸,趙 鼎曰:「戰而不捷,去未晚也。」張浚曰:「避將安之!」遂決意 親征。壬申,豫兵與金人分道渡淮,楚州守臣樊序棄 城走,淮東宣撫使韓世忠自承州退保鎮江。十月丙 子朔,詔張浚援世忠,劉光世移軍建康。世忠復還揚 州。起張浚為侍讀。戊子,韓世忠戰於大儀,己丑,解元 戰於承州,皆捷。丙申,豫露榜有窺江之言。戊戌,帝發 臨安。十一月壬子,下詔討豫,始暴豫罪惡,士氣大振, 欲濟江決戰。趙鼎曰:「退固不可,渡江亦非策。豫猶不 親來,至尊豈可與逆雛決勝負哉?」淮西將王師晟、張 琦合兵復南壽春府,執偽知州王靖。十二月壬辰,岳 飛遣將牛皋、徐慶敗金人於廬州。庚子,金人退師,遣 使告麟,麟棄輜重宵遁。五年正月,淮西將酈瓊復光 州,偽守許約降。閏二月,豫將商元攻信陽軍,知軍事 舒繼明死之。七月,豫廢明堂為講武殿,暴風連日。八 月,陷光州。十月,豫令民鬻子依商稅法許貫陌而收 其筭。豫獻《海道圖》及戰船木樣於金主亶。六年正月, 豫聚兵淮陽,韓世忠引兵急圍之。賊守將連舉六烽, 兀朮與劉猊合兵來援,皆為世忠所敗。六月,築劉龍 城以窺淮西,王師晟破之,執華知剛,俘其眾而還。九 月,豫罷沿海互市。張孝純謂豫曰:「聞南人久治舟,一 旦乘風北濟,將不利於我。」豫懼,故罷之。豫聞帝親征, 告急於金主亶領三省事。宗磐曰:「先帝立豫者,欲豫 闢疆保境,我得按兵息民也。今豫進不能取,退不能 守,兵連禍結,休息無期,從之則豫收其利,而我實受 弊,奈何?」許之。金主報豫自「行,姑遣兀朮提兵黎陽以 觀釁。」豫於是以麟領東南道行臺尚書令,李鄴行臺 右丞,馮長寧行臺戶部,許清臣兵馬大總管,李成、孔 彥舟、關師古為將,籍民兵三十萬,分三道入寇。麟總 十路兵,由壽春犯廬州;猊率東路兵,取紫荊山,出渦 口以犯定遠;西兵趨光州寇六安,彥舟統之。十月,猊 兵阻韓世忠,不得前,還順昌。麟兵從淮西繫三浮橋 以濟,賊眾十萬,次濠、壽間。江東安撫使張俊拒戰,詔 併以淮西屬俊,命殿帥楊沂中至泗州與俊合,比至 濠,而劉光世已棄合肥矣。張俊遣人星馳采石,諭光 世曰:「敢濟者斬!」光世不得已還廬州,與沂中相應。統 制王德、酈瓊出安豐遇賊,三將軍,皆敗之。猊眾數萬, 過定遠,欲趨宣化,犯建康、沂中,遇猊兵於越家坊,破 之。又遇於藕塘,大破之,猊遁,麟聞,亦拔砦走。麟兵有 自書鄉貫姓名而縊者,豫由此失人心。金人聞麟等 敗,詰豫罪狀,始有廢豫意矣。豫覺,請立麟為太子以 覘其意。金人乃答豫曰:「徐當遣人咨訪河南百姓。」七 年春,豫策進士,遣諜縱火淮甸,燔劉光世帑藏。二月, 又焚鎮江。豫自麟敗,意沮氣奪,中原遺民,日望王師。 三月,帝進駐建康。八月,統制酈瓊執呂祉,以兵三萬 叛降豫,尋殺祉。豫聞瓊降,大喜,御文德殿見之,授瓊 靜難軍節度使、知拱州。瓊勸豫入寇,豫復乞師金人, 且言瓊欲自交。金人恐豫兵眾難制,欲以計除之,乃 佯言瓊降,恐詐命散其兵。金人業已廢豫,而豫日益 請兵,遂以女直萬戶束拔為元帥府左都監屯太原, 渤海萬戶大撻不也為右都監屯河間。於是尚書省 奏「豫治國無狀,當廢。」十一月丙午,廢豫為蜀王。初,金 主先令撻辣、兀朮偽稱南侵,至汴,紿麟出至武城,麾 騎翼而擒之,因馳至城中。豫方射講武殿,兀朮從三 騎突入東華門,下馬執其手,偕至宣德門。彊乘以羸 馬,露刃夾之,囚於金明池。翼日,集百官宣詔,責豫以 鐵騎數千圍宮門,遣小校巡閭巷間,揚言曰:「自今不 僉汝為軍,不取汝免行錢,為汝敲殺貌事人,請汝舊 主少帝來此!」由是人心稍安。置行臺尚書省於汴,以 張孝純權行臺左丞相,偽丞相張昂知淄州李鄴、知 代州李成、孔彥舟、酈瓊、關師古各予一郡;以女直胡 沙虎為汴京留守,李儔副之,諸軍悉令歸農,聽宮人 出嫁。得金一百二十餘萬兩,銀一千六百餘萬兩,米 九十餘萬斛,絹二百七十萬匹,錢九千八百七十餘 萬。緡豫求哀,撻辣曰:「昔趙氏少帝出京,百姓然頂煉 臂,號泣之聲,聞於遠邇。今汝廢,無一人憐汝者,何不 自責也。」豫語塞,迫之行,願居相州韓琦宅,許之。後併 其子麟徙於臨潢,封豫為曹王,賜田以居之。紹興十 三年六月卒。是年,金皇統三年也。豫僭號凡八年,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