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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管頭目、總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

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二年令凡自宮隱藏避役及隱藏者俱治罪

按《明會典》:「宣德二年令凡自淨身者,軍還原伍,民還 原籍,不許投入王府及官員勢要之家,隱藏躲避差 役若再犯者,本犯及隱藏之家俱處死。該管總小旗 里老鄰人知而不舉,一體治罪。」

英宗正統十二年令自宮隱瞞不首及私收使用者全家充軍

按:《明會典》:「正統十二年令凡自首在官閽者,送南海 子種菜。其隱瞞不首,及再擅淨身并私收使用者,事 發,全家發遼東充軍。」

天順二年令淨身者拏問邊遠充軍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九年令私自淨身希求進用者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五年,令「該城容留自宮人者,并火甲鄰佑究 治。押回再來者,其父兄人等均治罪。」

按《明會典》:「成化十五年,令淨身人,巡城御史、錦衣衛 官督同五城兵馬逐回原籍。若該城內外容留潛住 者,并火甲鄰佑人等,一體究治,本身枷號一個月,滿 日決打一百,押回。如再來京師,家下父兄人等俱治 罪。」

孝宗弘治五年令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者同罪有司里老容隱者一體治罪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三年奏准、「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若不候朝 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 邊衛充軍」

按《明會典》云云。

武宗正德元年令直隸順天等府山東河南等布政司地方再有私自淨身者照例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死全家發邊遠充軍其先已淨身者立籍點閘不使

私自逃至京師,擾害官府。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二年、令「違例私自淨身人、著錦衣衛、五城兵馬、 著落各該地方,盡數逐去。如有潛躲在京者、拏住殺 了。」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九年令:「今後再有私自淨身者,除幼小無知者 本身免死充軍,其餘俱照見行事例,本身并主使下 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里老鄰佑及本管官 不行舉察者,各從重治罪。」

正德十六年詔:「私自淨身人在京潛住,希圖收用,著 緝事衙門、巡城御史訪拏究問。今後敢有私自淨身 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兩 鄰及歇家不舉者,皆治罪。」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十一年奏准嚴禁閹割其有子多願閹一子者報官造冊聽候選用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奏准:小民犯禁私割,致傷和 氣。著都察院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隸撫按衙 門,嚴加禁約。自今五年以後,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 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 選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鄰佑不舉者,一并治罪 不宥。」

皇清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定,凡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及下」

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者,一并治罪。有司里老人等仍時常察訪,如或容隱,一體治罪。

又定、「或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 又定:先年淨身人曾經發回,若非奉

旨取用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

邊衛充軍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凡私自閹割子孫者,除從」

重治罪外,其該管大小官員一并分別治罪。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題准除王以下入八分公」,以

上公主以下、郡君以上不議。外《縣君》、未入八分公以下、至覺羅民公以下、官民人等除先有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