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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帶。當權希時者諷其逾禮,準拒之曰:「君父所賜,服 之不忘,未見禮之失也。」諷者慚恧而退。

丁謂既竄朱崖,路由湘潭佛寺飯僧,為文以自敘,其 略曰:「補仲山之袞,雖盡巧心;和傅說之羹,難調眾口。」 既至貶所,教民陶瓦,先為公宇,次營所居之第,為小 樓,日遊其上,閱書焚香,怡然以自得。後將有衡陽之 命,諫官劉隨上言曰:「彼擅移於陵域,將不利於嗣君, 合取頭顱置之郊廟。」遂中止。

《夢溪筆談》:丁晉公之逐,士大夫遠嫌,莫敢與之通聲 問。一日忽有一書與執政,執政得之不敢發,立具上 聞。洎發之,乃表也。深自敘致,詞頗哀切,其間兩句曰: 「雖遷陵之罪大,念立主之功多。」遂有北還之命。謂多 智變,以流人無因達章奏,遂託為執政書度以上聞, 因蒙寬宥。

《宋史王博文傳》:「博文以吏事進,多任劇繁,為政務平 恕。常語諸子曰:『吾平生決罪,至流刑,未嘗不陰擇善 水土處。汝曹志之』。」

《續湘山野錄》:仁廟初纂臨升袞冕,纔十二歲,未能待 旦起。日高時,明肅太后垂箔擁佑,一日遣中人傳旨 中書,為官家年小起晚,恐稽留百官班次,每日秖來 這里休語斷會首台丁晉公適在藥告,惟馮相拯在 中書,覆奏曰:「乞候丁謂出廳商議。」殆丁參告,果傳前 語,晉公口奏曰:「臣等止聞今上皇帝傳實受遺,若移 大政於他處,則社稷之理不順,難敢遵稟。」晉公由此 忤明肅之旨,復回責同列曰:「此一事諸君即時自當 中覆,何必須候某出廳?足見顧藉自厚也。」晉公更衣, 馮謂魯參曰:「渠必獨作周公,令吾輩為莽卓,乃真宰 存心也。」初寇忠愍南貶日,丁嘗秉筆謂馮相曰:「欲與 竄崖,又再涉鯨波,如何?」馮但唯唯。丁徐擬雷州。及丁 之貶也,適當馮相秉筆,謂魯參曰:「鶴相始欲貶寇于 崖,嘗有鯨波之嘆。今暫出周公,涉鯨波一巡。」竟竄崖 州。

《宋史仁宗本紀》:天聖七年二月「癸酉,貶曹利用為崇 信軍節度副使,房州安置。未至,自殺。」

天聖八年八月戊子,詔:「流配人道死者,其妻子給食 送還鄉里。」

《何中立傳》:「中立知秦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贓者,中立 曰,是必挾他怨也。」鞭卒竄之。或曰,貸姦可乎。中立曰, 部曲得持短長以制其上,則人不自安矣。

《王化基傳》:「化基子舉元,歷京東轉運使。沙門島多流 人,守吏顧貨橐,陰殺之。舉元請立監以較賞罰,自是 全活者眾。」

《刑法志》:「仁宗聽斷,尢以忠厚為主。隴安縣民誣平民 五人為劫盜,尉悉執之,一人掠死四人,遂引服。其家 辯于州,州不為理,悉論死。未幾,秦州捕得真盜,隴州 吏當坐法,而會赦。帝怒,特貶知州孫濟為雷州參軍, 餘皆除名,流嶺南,賜錢粟五家,復其役三年。」

仁宗時,單州民劉玉父為王德毆死,德更赦玉「私殺 德以復父讎。」帝義之,決杖編管。

《湘山野錄》:蘇子美以奏邸舊有賽神之會,局吏皆鬻 積架舊倫以置肴具,歲以為常,惟子美作之。言者圖 席人以進,制獄鍛鍊,皆一時之名賢。獄既就黜,臺館 為之一空。子美坐自盜律削籍竄湖州。後朝廷有哀 之之意,因郊赦文中特立一節:應監主自盜,情稍輕 者,許刑部理雪。言者又抨云:「郊赦之敕,先無此項,必」 挾情曲庇。蘇舜欽固以此文舞之,析言破律,殺無赦。 乞付立法者干理,竟不遂而死。有《郊禋感事詩》云「不 及雞竿下坐人」之句。

《宋史刑法志》:熙寧二年,蘇州民張朝之從兄以槍㪬 死,朝父逃去,朝執而殺之。審刑大理當朝「十惡不睦 罪死。」案既上,參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為從兄所殺, 而朝報殺之罪,止加流役,會赦,應原。帝從安石議。 《神宗本紀》:熙寧四年三月「丙午,种諤坐陷撫寧堡,責 授汝州團練使,潭州安置。」

《刑法志》:「熙寧九年,知桂州沈起欲經略交趾,取其慈 恩州,交人遂破欽,犯邕管。詔:邊人橫遭屠戮,職其致 寇,罪悉在起,特削官爵,編置遠惡州。」

《神宗本紀》:元豐五年十月「甲寅,知延州沈括以措置 乖方,責授均州團練副使,隨州安置。」

《馬默傳》:「默知登州,沙門島囚眾,官給糧者纔三百人, 每益數,則投諸海。砦主李慶以二年殺七百人,默責 之曰:『人命至重,恩既貸其生,又從而殺之,不若即時 死鄉里也。汝胡不以乏糧告,而顓殺之如此?欲按其 罪,慶懼,自縊死。默為奏請更定配島法,凡二十條,溢 數而年深無過者,移登州。自是多全活者。後蘇軾知』」 登州,父老迎於路曰:「公為政愛民,得如馬使君乎?」 《南部新書》:衛中行自福察有贓,流于播州,會赦北還, 死于播之館,置于臼塘中。

《清波雜志》:放臣逐客,一旦棄遠外,其憂悲憔悴之嘆, 發于詩什,特為酸楚,極有不能自遣者。滕子京守巴 陵,修岳陽樓,或贊其落成,答以落甚,成只待憑欄,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