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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延光三年詔死罪減死遣戍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延光三年九月乙巳,詔郡國中 都官死辠繫囚減罪一等,詔敦煌、隴西及度遼營」

《漢官儀》曰:度遼將軍屯五原曼柏縣也。 劉攽曰:「正文詔。」敦煌按:「文詔」當作「詣。」

順帝永建五年冬十月丙辰詔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皆減罪一等詣北地上郡安定戍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桓帝建和元年冬十一月戊午減天下死罪一等戍邊

和平元年冬十一月減天下死罪一等徙邊戍

永興元年冬十一月丁丑詔減天下死罪一等徙邊戍

永興二年閏九月減天下死罪一等徙邊戍。

按:以上俱《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北魏

太武帝太平真君五年少傅游雅請減死罪徙邊不果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太平真君五 年,命恭宗總百揆監國。少傅游雅上疏曰:『殿下親覽 百揆,經營內外,昧旦而興,諮詢國老。臣職沗凝承,司 是獻替。漢武時,始啟河右四郡,議諸疑罪而讁徙之。 十數年後,邊郡充實,並修農戍,孝宣因之,以服北方。 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於罪人,非怒而誅之,欲其徙 善而懲惡。讁徙之苦,其懲亦深。自非大逆正刑,皆可 從徙。雖舉家投遠,忻喜赴路,力役終身,不敢言苦。且 遠流分離,心或思善。如此姦邪可息,邊垂足備』。」恭宗 善其言,然未之行。

文成帝和平 年源賀奏罪非大逆手殺人皆原命譴戍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和平末,冀州 刺史源賀上言,「自非大逆,手殺人者,請原其命,讁守 邊戍。詔從之。」 按《源賀傳》,賀出為征南將軍、冀州刺 史,改封隴西王,上書曰:「臣聞人之所寶,莫寶於生全; 德之厚者,莫厚於宥死。然犯死之罪,難以盡恕,權其 輕重,有可矜恤。今勍寇遊魂於北,狡賊負險於南,其 在疆」埸,猶須防戍。臣愚以為,自非大逆,赤手殺人之 罪,其坐贓及盜與過誤之愆,應入死者,皆可原命,讁 守邊境。是則已斷之體,更受全生之恩;徭役之家,漸 蒙休恩之惠。刑措之化,庶幾在茲。《虞書》曰「流宥五刑。」 此其義也。臣受恩深重,無以仰答,將違闕庭,豫增係 戀,敢上瞽言,唯加裁察。高宗納之。已後入死者皆恕 死徙邊。久之,高宗謂群臣曰:「源賀勸朕宥諸死刑,徙 充北番諸戍,自爾至今,一歲所活,殊為不少。生濟之 理既多,邊戍之兵有益,卿等事朕致何善意也?苟人 人如賀,朕治天下復何憂哉?顧憶誠言,利實廣矣。」群 臣咸曰:「非忠臣不能進此計,非聖明不能納此言。」

孝文帝延興二年三月庚午連川敕勒謀叛徙配青徐齊兗四州為營戶九月己酉詔流迸之民皆令還本違者配徙邊鎮十二月庚戌詔以代郡事同豐沛

代民先配邊戍者,皆免之。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十二年詔流罪無子孫者聽還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二年「正月乙未,詔曰:『鎮 戍流徙之人,年滿七十,孤單窮獨,雖有妻妾,而無子 孫,諸如此等,聽解名還本』。」

太和十八年。詔北城人年七八十以上者聽還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八年八月丙寅。詔諸北 城人年滿七十以上,及廢疾之徒,校其元犯,以準新 律。事當從坐者。聽一身還鄉。又令一子扶養。終命之 後,乃遣歸邊。自餘之處,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聽 還。」

太和二十一年十二月丁卯詔「流徙之內皆勿決遣 有登城之際令其先鋒自效。」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北齊

武成帝河清三年頒流刑律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 班下。」 按《隋書刑法志》:「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 等奏上《齊律》十二篇。其制刑名五,二曰流刑。」謂論犯 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於邊裔,以為兵 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遠配者,男子長徒,女子配 舂,並六年。

高祖開皇十三年改徒及流並為配防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太宗貞觀十六年徙死罪囚實西州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十六年。春正月辛未。徙天下 死罪囚實西州 按《刑法志》。十六年。徙死罪以實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