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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六十四卷目錄

 贖刑部彙考

  陶唐氏帝堯一則

  周成王一則 穆王一則 莊王一則

  漢惠帝一則 文帝一則 武帝元朔一則 天漢一則 太始一則 宣帝神爵一則

  元帝初元一則

  後漢世祖建武一則 中元一則 明帝永平四則 章帝建初一則 元和一則 章

  和一則 和帝永元三則 安帝永初二則 元初一則 延光一則 順帝永建一則 陽

  嘉一則 永和一則 漢安一則 桓帝建和一則 靈帝建寧一則 熹平三則 光和二

  則 中平一則

  魏明帝太和三則

  晉武帝泰始一則 孝武帝太元一則

  梁武帝天監二則 大同一則

  陳武帝永定一則

  北魏昭成帝建國一則

  北齊武成帝河清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元宗天寶一則 僖宗乾符一則

  後晉太祖天福一則

  遼總一則 太祖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宋太祖乾德一則 太宗端拱一則 淳化一則 真宗咸平二則 景德一則 大中祥

  符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慶曆一則 至和一則 神宗熙寧一則 徽宗政和一則

  金總一則 世宗大定一則 章宗泰和一則 宣宗一則

  元總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七則 成祖永樂三則 宣宗宣德四則 英宗正統二則 代宗

  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一則 孝宗弘治二則 武宗正德五則 世宗嘉

  靖三則 穆宗隆慶一則

皇清總一則 天命一則 順治四則 康熙五則

 贖刑部總論

  文獻通考論贖刑

  大學衍義補明流贖之意

 贖刑部藝文

  請除贖刑疏        漢貢禹

  入粟贖罪不便議并序  蕭望之

  表賀錄換誤上章謝罪   後漢蔡邕

 贖刑部紀事

 贖刑部雜錄

祥刑典第一百六十四卷

贖刑部彙考

陶唐氏

帝堯命舜制贖罪

按:《書經虞書舜典》,「金」作「贖刑。」

《金》,黃金誤而入刑,出金以贖罪。正義曰:此以金為黃金。《呂刑》「其罰百鍰」,傳為黃鐵,俱是贖罪。而金鐵不同者,古之金、銀、銅、鐵,總號為金,別之四名耳。《釋器》云:「黃金謂之盪,白金謂之銀。」是「黃金」、「白銀」俱名金也。《周禮·考工記》:「攻金之工,築氏為削,冶氏為殺矢,鳧氏為鐘,栗氏為量,段氏為鎛,桃氏為劍。其所為者有銅有鐵。」是銅鐵俱名為金,則鐵名亦包銅矣。此傳「黃金」,《呂刑》「黃鐵」,皆是今之銅也。古之贖罪者皆用銅,漢始改用黃金,但少其斤兩,令與銅相敵。故鄭元《駁異義》言:「贖死罪千鍰,鍰六兩,大半兩,為四百一十六斤,十兩大半兩,銅與金。贖死罪金三斤,為價相依附。」是古贖罪皆用銅也。漢及後魏贖罪皆用黃金,後魏以金難得,合金一斤,收絹十匹。今律乃復依古死罪贖銅一百二十斤,於古稱為三百六十斤。孔以鍰為六兩,計千鍰為三百七十五斤。今贖輕於古也。誤而入罪,出金以贖,即律「過失殺傷人,各依其狀,以贖論」是也。《呂刑》所言「疑赦乃罰」者,即今律「疑罪各從其實,以贖論」是也。疑謂虛實之證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旁無證見;或雖有證見,事非疑似,如此之類,言皆為疑。罪疑而罰贖,《呂刑》已明。言「誤而輸贖」,於文不顯,故此傳指言誤而入罪,已解。此贖。鞭扑加於人身,可云扑作教刑。金非加人之物,而言金作贖刑。出金之與受扑,俱是人之所患,故得指其所出,以為刑名。蔡註《金黃金贖》,贖其罪也。蓋罪之極輕,雖入於鞭扑之刑,而情法猶有可議者也。據此經文,則五刑有流、宥而無金贖,《周禮秋官》亦無其文。至《呂刑》乃有五等之罰,疑穆王始制之,非法之正也。蓋當刑而贖,則失之輕,疑赦而贖,則失之重。且使富者幸免,貧者受刑,又非所以為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