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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元正、朝會、聖節、詔赦及百官宣敕,具公服迎拜行 禮。」從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年五月,詔放獄囚非殺人者。八月,赦罪囚自 至大都者二十二人。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年五月戊辰,詔天下獄囚, 除殺人者待報,其餘一概疏放,限以八月內自至大 都,如期而至者,皆赦之。八月庚戌朔,前所釋諸路罪 囚自至大都者凡二十二人,並赦之。」

至元十三年二月,詔諭歸附者,「前犯罪悉從原免。」八 月,赦天下。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三年二月丁未,詔諭臨安 新附府州司縣官吏士民軍卒人等曰:「間者行中書 省右丞相伯顏遣使來奏,宋母后幼主暨諸大臣百 官已於正月十八日齎璽綬奉表降附。朕惟自古降 王必有朝覲之禮,已遣使特往迎致。爾等各守職業, 其勿妄生疑畏。凡歸附前犯罪悉從原免,公私逋欠 不得徵理。應抗拒王師及逃亡嘯聚者,並赦其罪。」八 月癸卯,以《平宋》,赦天下。

至元二十一年正月,赦天下。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一年春正月乙卯,帝御 大明殿,右丞相和禮霍孫率百官奉玉冊玉寶,上尊 號曰憲天述道仁文義武大光孝皇帝,諸王百官朝 賀,如朔旦儀,赦天下 按《張雄飛傳》,至元二十一年 春,冊上尊號,議大赦天下。雄飛諫曰:「古人言無赦之 國,其刑必平。故赦者,不平之政也。聖明在上,豈宜數 赦。」帝嘉納之,語雄飛曰:「大獵而後見善射,集議而後 知能言。汝所言者是,朕今從汝。」遂止降輕刑之詔。 至元二十二年春正月戊寅,遣官諸路慮囚,罪輕者 釋之。十一月丙申,赦囚徒,黥其面。十二月,敕減天下 罪囚。

至元二十五年正月戊戌,大赦。

至元二十七年九月丙辰,赦天下。

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戊子,詔「釋天下囚非殺人抵 罪者。」

至元二十九年。二月壬申。敕遣使分行諸路。釋死罪 以下輕囚。

至元三十年十月甲辰,赦天下。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四月,大赦。十二月,釋大辟及杖以下 罪人。

按《元史成宗本紀》:「至元三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皇 帝位,大赦天下。十二月庚子,釋京師大辟三十人,杖 以下百人。」

成宗元貞元年九月乙亥用帝師奏釋大辟三人杖以下四十七人

元貞二年十二月癸亥釋在京囚百人。

大德元年二月庚申詔改元赦天下

大德二年十二月「辛巳。釋在京囚二百一十九人。」 大德三年十一月戊子。釋囚二十人。

按:以上俱《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六年二月癸巳,帝有疾,釋京師重囚三十八人。 三月丁酉,以旱溢為災,詔赦天下。四月丁卯,詔曲赦 雲南諸部蠻夷。發通州倉粟三百石賑貧民,釋輕重 囚三十八人,人給鈔五錠。庚辰,上都大水。戊子,修盧 溝上流石徑山河隄,釋重囚。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八年正月己未,以「災異故詔天下,恤民隱,省刑 罰。雜犯之罪,當杖者減輕,當笞者並免私鹽,徒役者 減一年。」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九年六月以立皇太子釋淹繫囚量移流人於 內地。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九年六月庚辰,立皇子德壽 為皇太子,詔告天下,賜高年帛,八十者一匹,九十者 二匹。孝子順孫堪從政者,量才任之;親年七十別無 侍丁者,從近遷除;外任官五品以下,並減一資。諸處 罪囚淹繫五年以上,除惡逆外,疑不能決者釋之。流 竄遠方之人,量移內地。」

大德十年三月乙未,慮大都囚,釋上都死囚三人。七 月辛巳,釋諸路罪囚,常赦所不原者不與。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大赦。十二月。敕「釋輕囚。」

按《元史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 於上都,受諸王文武百官朝於大安閣,大赦天下。詔 曰:『昔我太祖皇帝以武功定天下,世祖皇帝以文德 洽海內,列聖相承,丕衍無疆之祚。朕自先朝肅將天 威,撫寧朔方,殆將十年,親御甲胄,力戰卻敵者屢矣。 方諸藩內附,邊事以寧,遽聞宮車晏駕,迺有宗室諸 王、貴戚元勳,相與定策於和林,咸以朕為世祖曾孫 之嫡,裕宗正派之傳,以功以賢,宜膺大寶』。」朕謙讓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