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0 (1700-1725).djvu/84

此页尚未校对

爾二部即通行曉諭內外軍民人等,俾咸悉朕意。《特諭》。

又四月二十七日

上諭兵部:「逆賊耿精忠,庸懦無能,癡愚寡識;祗緣伊」

祖耿仲明航海來歸

太宗文皇帝念其投誠之功,特封王爵,寵眷優隆。 《世祖章皇帝》定鼎燕京,復加委任,令其統兵鎮《粵中道》。

「殞身,其子耿繼茂叨恩承襲。兩鎮巖疆,恪共職守。朕惓懷勳裔,恩禮有加。及其病亡,尢深軫卹!特遣部臣頒賜敕諭,俾耿精忠襲封王爵。自伊祖以及伊身,受恩三世,四十餘年。在精忠賴祖父之餘勳,冒朝廷之崇秩,自宜感恩圖報,殫竭忠忱。不意其包藏禍心,潛謀不軌,乘吳逆之變,輒行反叛,煽亂地方。罪惡昭彰,國法難宥。今削其王爵,遣發大兵進勦,指日蕩平。但念其所屬官兵及地方官員軍民人等或被逆賊迫脅,雖懷忠義,莫能自明。恐大兵一到,玉石難分。有能擒斬耿精忠投獻軍前者,優加爵賞;或以兵馬城池納款者,論功敘錄;或力有不逮,能自拔來歸者,亦免罪收用。其原係所屬之人、直隸各省文武官員人等,概從寬宥。雖有父子兄弟見在福建者,亦不株連,勿得心懷疑畏,自罹法網,負朕好生之意。爾部即作速通行曉諭遵行。《特諭》。」 康熙十四年七月初四日

上諭吏、兵二部:「逆賊耿精忠背恩附逆,煽亂閩疆;荼」

毒生靈,罪惡重大。其兄弟親族人等,律應不赦。但念伊祖耿仲明,於

太宗文皇帝時,航海歸誠。效力行間,著有勞績。伊父耿

繼茂自

世祖章皇帝時,亦效力行間,鎮守邊陲。耿精忠雖行同

「禽獸,辜負國恩。其弟耿昭忠、耿聚忠等,道途阻遠,實未同謀,竟爾株連,朕心不忍。耿昭忠、耿聚忠及親族屬下人等,茲概從寬典,盡行釋放。所有官職,俱令照舊。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禮部則例》
康熙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奉

《天承運》,

皇帝詔曰:「自古帝王,繼天立極,撫御寰區,必建立元。」

儲。懋隆國本。以綿宗社無疆之休。朕纘膺鴻緒。夙夜兢兢。仰惟

祖宗謨烈昭垂付託至重。承祧衍慶,端在《元良嫡子日》

表英奇。天資粹美茲恪遵。

太皇太后、

「皇太后慈命。載籍典禮、俯順輿情。」謹告

《天地》、

宗廟、

社稷。於康熙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授嫡子以冊。

寶,立為皇太子,正位東宮,以垂萬年之統,以繫四海之心。大典告成,洪恩宜沛。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葯殺人、強盜殺人、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宮殿陵寢,破冒錢糧、工程不固,製造戰船軍器等項,不堪應用,糜費錢糧;失陷城池,軍機獲罪;貪官衙役犯贓監守自盜,拖欠錢糧,漕糧,侵盜漕糧,騷擾驛遞,奸細光棍,誣告叛逆,放火,因姦殺死人命罪犯,亦在不赦。其餘自康熙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凡內外文武官員,除大計軍政處分外,現在議革、議降、議罰、帶罪住俸等項,各該衙門悉與奏明寬宥。各處叛逆,為首者,如能悔過投誠,俱各免罪。陷賊從逆官員兵民人等,有能棄邪歸正,自拔投誠者,即行免罪,仍與敘錄。」 於戲!主器得人,益篤靈長之祐;綸音式渙,用昭浩蕩之仁。布告中「外,咸使聞知。」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題准:叛案牽連流犯,不准援。」

又覆准:凡犯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及外姻小功以上親屬者,俱不准援。

《禮部則例》
康熙十五年正月十二日奉

《天承運》,

皇帝詔曰:「朕惟帝王,綏理萬方,首崇孝治,尊親之典。」

因事加隆。至「建立元儲。懋敦國本。」 尢必推原懿德。上晉徽稱。此歷代不易之盛軌也。惟我

聖祖母昭聖慈壽恭簡安懿章慶敦惠溫莊康和太皇。

太后佐

「皇祖太宗文皇帝肇造丕基。」啟

「皇考世祖章皇帝恢弘大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