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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西漢之世赦令最頻數,高帝在位十九年凡九赦,蓋漢初得天下,人之染秦俗者深事之,襲秦弊者久,不可不赦,赦之所以與民更始也。文帝在位者二十三年,凡四赦,文帝承呂后之後,蓋亦有不得已焉者」 ,若夫景帝十六年而五赦,武帝五十五年而十八赦,昭帝十三年而七赦,宣帝二十五年而十赦,成帝二十六年而九赦,哀帝六年而四赦,大約計之,未有過三年而不赦者。數赦如此,何其為良民計也恆不足,而為姦民地也恆有餘哉!

光武建武二十年吳漢病篤車駕親臨問所欲言對 曰:「臣愚無所知識惟願陛下慎無赦而已。」

臣按:吳漢,武將也,猶欲其君以「慎無赦」 ,赦不可以輕而數也,明矣。

章帝元和二年,以祀明堂,大赦天下,繫囚在赦前減 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郭躬 奏曰:「聖恩所以減死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 命毋慮萬人,又自赦以來捕得甚眾,而詔令不及,皆 當重論。伏惟恩宥,死罪已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 獨不沾澤。臣以為赦前犯罪死而繫在赦後者,可皆 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邊。」帝善之,即下詔赦 焉。

臣按:赦固非國家之美事,然死罪既赦而獨不及亡命不可也,蓋自古所以起禍亂者,多犯罪亡命之徒也,朝廷一持以法而無所貸,彼固無辭而甘心焉,苟施曠蕩之恩而彼獨不與焉,能無觖望乎?躬之慮可謂遠矣。

王符曰:「賊良民之甚者,莫大於數赦贖。赦贖數,則惡 人昌而善人傷矣。何以明之?謹飭之人,身不蹈非。又 有為吏正直,不避彊禦,而姦猾之黨橫加誣言者,皆 知赦之不久故也。善人君子被侵陷而能至闕庭自 明,萬無數人,數人之中得省問者,百不過一,既對尚 書而空遣去者,復十六七矣。其輕薄姦軌,既犯罪法」, 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蓄憤,而反一概悉蒙赦釋。 令「惡人高會而誇咤,老盜服贓而過門,孝子見讎而 不得討,遭盜者睹物而不可取」,痛莫甚焉。夫養稂莠 者傷禾稼,惠姦軌者賊良民。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 傷人肌膚、斷人壽命也,貴威姦懲惡,除人害也。古者 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亂之極,寇賊姦軌,難為法禁,故 不得不有一赦,與之更新,頤育萬物,以成大化,非以 養姦活罪,放縱大賊也。夫性惡之民,民之豺狼,雖得 放宥之澤,終無改悔之心,旦脫重梏,夕還囹圄。論者 多曰:「久不赦則姦軌熾而吏不制,宜數赦以解散之。」 此不昭政亂之本源,不察禍福之所生也。

臣按:此王符《述赦論》也。觀此則赦之無益於治可見矣。

荀悅曰:「夫赦者權時之宜,非常典也。漢興,承秦兵革 之後,比屋可刑,故設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蕩滌穢流, 與民更始,時勢然也。後世承業,襲而不革,失時宜矣。 惠文之世,無所赦之。若孝景之時,七國皆亂,異心並 起,姦詐非一。及武帝末年,賦役繁興,群盜並起,加以 巫蠱之禍,天下紛然,百姓無聊。及光武之際,撥亂之」 後,如此之比,宜為赦矣。

臣按:當承平之世赦不可有,有則姦宄得志而良民不安,當危疑之時赦不可無,無則反側不安而禍亂不解。荀氏謂赦為權時之宜,而後世乃以之為常典,何哉?

漢帝禪。延熙六年,立后,大赦。孟光責費褘曰:「夫赦者, 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衰敝窮極,必不得已,然 後乃可權而行之耳。今主上仁賢,百僚稱職,何有旦 夕之急,而數施非常之恩,以惠姦軌之惡?」褘謝之。初, 丞相亮為相十四年,纔兩赦,時有言公大惜赦者,亮 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吳漢不願為赦。」 先帝亦言周旋陳元方、鄭康成間,每見啟告治亂之 道悉矣,曾不語赦也。若劉景升父子,歲歲赦宥,何益 於治!

陳壽曰:「諸葛亮軍旅數興,而赦不妄下,不亦卓乎?」 胡寅曰:「赦之無益於治道也,前賢言之多矣,而終不能革。至按以常典而行之,於其間有吉慶克捷、祥瑞祈禱之事,則又頒焉。不信二帝三王之法,而循後世之制,是何也?始受命則赦,改年號則赦,獲珍禽奇獸則赦,河水清則赦,刻章璽則赦,立皇后則赦,建太子則赦,生皇孫則赦,平叛亂則赦,開境土則赦,遇災異則赦,有疾病則赦,郊祀天地則赦,行大典禮則赦,或三年一赦,或比歲一赦,或一歲再赦」 、三赦。赦令之下也,有罪者除之,有負者蠲之,有滯者通之,或得以蔭補子孫,或得以封爵祖考,如是而已耳。明哲之君,則赦希而實;昏亂之世,則赦數而文。希者,尚按故事而不盡去也;數者,則意在邀福而歸諸己也;「實」 者,有罪必除,有負必蠲也。文者,雖有是言,而人不被其澤也。

臣按:「赦」 之為言,釋其罪之謂也,後世之赦乃以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