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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土為籍,工役眾寡,難易有等差,而均其勞逸。主簿 二人,從七品下;錄事二人,從九品上。

武德初廢監,以諸署隸太府寺。貞觀元年復置。龍朔二年改曰「內府監。」 武后垂拱元年曰「尚方監。」 有府二十七人,史十七人,計史三人,亭長八人,掌固六人,短蕃匠五千二十九人,綾錦坊巧兒三百六十五人,內作使綾匠八十三人,掖庭綾匠百五十人,內作巧兒四十二人。配京都諸司、諸使雜匠百二十五人。

將作監。監二人,從三品;少監二人,從四品下。掌土木 工匠之政,總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等署,百工等監。大 明、興慶、上陽宮、中書、門下六軍、仗舍、閑廄,謂之「內作」; 郊廟、城門、省、寺、臺監、十六衛、東宮王府諸廨,謂之「外 作。」自十月距二月休冶功,自冬至距九月休土功。凡 治宮廟,太常擇日以聞。

丞四人,從六品下。掌判監事。凡外營繕,大事則聽制 敕,小事則須省符。功有長短,役有輕重,自四月距七 月為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自十月距正 月為短功。《長上匠》州率資錢以酬雇,軍器則勒歲月, 與工姓名。

武德初,改令曰「大匠」 ,少令曰「少匠。」 龍朔二年,改將作監曰繕工監,大匠曰大監,少匠曰「少監。」 咸亨元年,繕工監曰「營繕監。」 天寶十一載,改大匠曰大監,少匠曰「少監。」 有府十四人,史二十八人,計史三人,亭長四人,掌固六人,短蕃匠一萬二千七百四十四人。《明資》匠二百六十人。

主簿二人,從七品下。掌官吏糧料、俸食,假使必由之。 諸司供署,監物有闕舉焉。錄事二人,從九品上。 左校署:令二人,從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梓匠 之事,樂縣、簨簴、兵械、喪葬儀物皆供焉。宮室之制,自 天子至士庶,有等差。官修者左校為之。監作十人。

有府六人,史十二人,監作「十二人。」

右校署:「令二人,正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版築、 塗泥、丹堊、匽廁之事,有所須,則審其多少而市之。監 作十人。」

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二十四人。

中校署:令一人,從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供舟 車、兵械、雜器,行幸陳設則供竿柱,閑廄繫秣則供行 槽,禱祀則供棘葛,內外營作所須皆取焉。」監牧車牛, 有年支芻豆,則受之以給車坊。監事四人。

武后時,改曰「營繕署。」 垂拱元年復舊,尋廢。開元初復置。有府二人,史六人,典事八人,掌固二人。

甄官署:令一人,從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琢石 陶土之事,供石磬、人獸、碑柱、碾磑、瓶缶之器。敕葬則 供明器。」監作四人。

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十八人。

百工、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監,監各一人,正七品 下;副監一人,從七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掌采伐材 木。監作四人。

武德初,置百工監,掌舟車及營造雜作。有監、少監各一人,丞四人,主簿一人。又置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五監。貞觀中,廢百工監。高宗置百工署,掌東都土木瓦石之功。開元十五年為監。有錄事二人,府一人,史三人,典事二十人。

軍器監監一人,正四品上;丞一人,正七品上。掌繕甲 弩,以時輸武庫。總署二:一曰弩坊,二曰甲坊。主簿一 人,正八品下;錄事一人,從九品下。

武德初,有武器監一人,正八品下。掌兵仗廄牧。少監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七年,廢軍器監,八年復置,九年又廢。貞觀六年,廢武器監。開元以前,軍器皆出在尚署。三年,置軍器監,十一年,復廢為「甲弩坊」 ,隸少府。十六年,復為監。有府八人,史十二人,亭長二人,掌固四人。

弩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 矛槊、弓矢、排弩、刃鏃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

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貞觀六年,改「弓弩署為弩坊署」 ,甲鎧署為「甲坊署。」

甲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 甲冑、綅繩、筋角、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

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

都水監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掌川「澤、津梁、渠堰、陂池 之政,總河渠諸津監署。」凡漁捕有禁,溉田自遠始,先 稻後陸;渠長、斗門長,節其多少而均焉。府縣以官督 察。

丞二人,從七品上。掌判監事。凡京畿諸水,因灌溉盜 費者,有禁水,入內之餘,則均王公百官。

主簿一人,從八品下。掌「運漕漁捕程會而糾舉之。」

武德初,廢都水監為署。貞觀六年,復為監,改令曰「使者。」 龍朔二年,改都水監曰司津監,使者曰「監。」 武后垂拱元年,改都水監曰水衡監,使者曰「都尉。」 開元二十五年,不隸將作監。有錄事一人,府五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