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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於下,省府起部並提綱於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 特為儲才之所焉。

太祖建隆三年,令「文武官不得占州縣課役戶,諸州 不得役道路居民,并令州縣令、佐檢察差役之不平 者。」

按《文獻通考》:「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舊制,凡有課役, 皆出於戶民,郡國輦運官物,率以僑居人充。至是,始 令文武官內諸司、臺省監、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 及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五月,詔令佐檢察 差役有不平者,許民自相糾舉。」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詔「諸州戶役定為九等,量輕重 給役,轉運使裁定之。」

按《文獻通考》:「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京西轉運使程能 上言,諸州戶供官役,素無等第,望品定為九等,著於 籍,以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 所升降。望令本路施行,俟稍便宜,即頒於天下。」詔令 轉運使躬裁定之。

真宗大中祥符九年,以差役不均,詔「州縣據貧富定 輕重簿送刺史;有役事,據簿輪差。」

按,《文獻通考》:「真宗大中九年,詔以州縣差役不均,自 今每縣據人貧富及役輕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檢署 訖。每有役事,委令據簿輪差。」

乾興元年,仁宗即位,定「命官莊田及衙前將吏應免 戶役頃畝,其典賣豪彊、隱庇差役者,與一月自首;不 告,被人告發者,犯人科罪,告人給賞。」

按,《文獻通考》:「乾興元年十二月。」時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上 言:「伏見勸課農桑,曲盡條目,然鄉閭之弊,無由得知。 朝廷惠澤雖優,豪勢侵陵罔暇,遂使單貧小戶力役 靡供,乃歲豐登,稍能自給,或時水旱,流徙無從,戶籍 雖有增添,農民日以減少。以臣愚見,且以三千戶之 邑五等分等,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約千戶,官員形 勢,衙前將吏不啻一二百戶,並免差遣。州縣鄉村諸 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戶。如此則二三年內,已總遍 差,纔得歸農,即復應役,直至破盡家業,方得休閑。所 以人戶稍有田產,典賣與形勢之家,以避徭役,因為 浮浪,或縱惰游,更為諸般惡倖影占門戶,田土稍多, 同居骨肉及衙前將吏各免戶役者,除見莊業外,不 得更典買田土。如違,許人告官,將所典買沒官,自然 減農田之弊,均差遣之勞,免致私役不禁,因循失業。 其罷任前資官元無田者,許置五頃為限。」詔三司定 奪。三司言:「准《農田敕》,應鄉村有莊田物力者,多苟免 差役,虛報赴移,與形勢戶同情啟倖,卻於名下作客 戶隱庇差徭,全種自己田產,令與一月自首放罪。限 滿不首,許人」告論,依法斷遣支賞。又准敕「應以田產 虛立契典賣,於形勢豪彊戶下隱庇差役者,與限百 日,經官首罪,改正戶名;限滿不首,被人告發者,命官、 使臣除名,公人百姓決配。」今准臣僚奏,欲諸命官所 置莊田,定以三十頃為限,衙前將吏合免戶役者,定 以十五頃為限。所典買田,只得於一州之內典買,如 祖父遷葬別無塋地者,數外許更置墳地五頃。若地 有崖嶺,不通步量、刀耕火種之處,所定頃畝,委逐路 轉運使別為條制,詣實申奏。又按《農田敕》:「買置及析 居歸業佃逃戶未併入本戶者,各共戶帖供輸。今並 須割入一戶下,今後如有違犯者,科罪,告人給賞。」並 從之。

金設工部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掌修造工作、山林 川澤之政。又設少府監、軍器監、都水監,各司其職。 按《金史百官志》:「工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 四品。郎中一員,從五品。掌修造營建法式,諸作工匠 屯田、山林川澤之禁,江河堤岸道路橋梁之事。」員外 郎一員,從六品。

貞祐五年,兼「覆實司官。」 天德三年增二員。

主事二員,從七品。

令史十八人。內女直四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

覆實司。管勾一員,從七品。隸戶工部。掌覆實營造材 物、工匠價直等事。

大安元年,隸三司工部,罷同管勾。貞祐五年,併罷之,以工部主事兼。興定四年復設,從省擬,不令戶、工部舉。

右三部檢法司。司正二員,正八品;檢法從八品。二十 二員。按金制兵刑工部為右三部

少府監,尚方、織染、文思、裁造、文繡等署隸焉。監,正四 品。少監,從五品。丞二員,從六品。「掌邦國百工營造之 事。」

「尚方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金銀器物、亭帳車 輿、床榻、簾席、鞍轡傘扇及裝釘之事。」直長,正八品。 圖畫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圖畫縷金匠。直長,正 八品。

裁造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龍鳳車具、亭帳鋪 陳諸物,宮中隨位床榻、屏風、簾額絛結等,及陵廟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