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1 (1700-1725).djvu/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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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一班, 石匠六千一十七名,艌匠九千三百六 十名,船木匠一萬五百六名,箬篷匠四百七十七名, 「櫓匠三十九名,蘆篷匠二十二名,戧金匠五十四名, 絛匠一百四十九名,刊字匠一百五十名,熟皮匠九 百九十二名,扇匠六十六名,魫燈匠七十五名,氈匠 二百九十九名,毯匠一百五十八名,捲胎匠一百九 名,鼓匠一百二名,削藤匠四十八名,木桶匠九十四 名,鞍匠一十三名,銀匠九百一十四」名,《銷金匠》五十 九名《索匠》二百五十五名,《穿珠》匠一百四名

一年一班, 表背匠三百一十二名,黑窯匠二千三 百七十三名,鑄匠一千六十名,繡匠一百五十名,蒸 籠匠二十三名,箭匠四百二十一名,銀硃匠八十四 名,刀匠一百十二名,琉璃匠一千七百一十四名,剉 磨匠一千二百二十五名,弩匠一百一十二名,黃丹 匠二十二名,藤枕匠三十四名,刷印匠五十八名,弓 匠一百六十二名鏃匠四十六名,缸窯匠一百九名, 洗白匠三十名,《羅帛》花匠六十九名;

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盞用金,餘 用銀。三品至五品酒注用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盞 用銀,餘皆用瓷漆。木器並不許用硃紅,及抹金、描金、 雕琢龍鳳文。庶民酒注用錫,酒盞用銀,餘瓷漆。又令 官員床面屏風、槅子,並用雜色漆飾,不許雕刻龍鳳 文,並金飾朱漆。又令軍官軍士應用弓矢,止是黑漆, 「弓袋箭囊並不許用硃漆描金妝飾。」

洪武三十五年,申明器用之制。

按:《會典》三十五年申明「官民人等,不許僣用金酒爵, 其椅桌木器之類,亦不許用硃紅金飾。」

成祖永樂八年禁工匠不許擅撥

按《會典》、凡夫匠出入。永樂五年、令各處上工人匠、俱 照舊印綬監起牌上工。不許擅自撥取。八年、令內府 上工人匠、一牌上止寫一人名字、不許雙名相合。 永樂十九年、定工匠支糧之例

按《會典》:「永樂十九年,令內府尚衣司禮司設等監,織 染、鐵工、銀作等局。南京帶來人匠,每月支糧二斗,無 工住支。」

宣宗宣德元年定工匠更代之制

按《會典》:「宣德元年詔,凡工匠戶有二丁、三丁者留一 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留三丁,餘皆放回, 俟後更代。單丁量年久近,次第放回。殘疾老幼及無 本等工程者,皆放回。」宣德五年,令工匠到京服役者,許附籍。 按《會典》:永樂間設有軍民住坐匠役。宣德五年,令南 京及浙江等處工匠,起至北京者,附籍大興、宛平二 縣。仍於工部食糧

宣德六年、定工匠應役班次。

按《會典》:「宣德六年奏准,差官查理浙江南直隸、蘇松 等府州失班工匠,惟造軍器及織造者存留。若單丁 以營造放回者,令當後班。其丁多失班一次者,赴部 補班二次、三次以上,并前後不當班者,送問罰班。其 廣東、江西二布政司,令南京工部照例差官查理。」又 令:「逃匠初來者,皆優容一月,候居止定,然後供役。」 「宣德七年、令軍匠分班支糧

按《會典》:「宣德七年,令各衛軍匠,內府上工者,分為兩 班,月支糧五斗。」

宣德九年、令修造必先奏聞。工匠月支糧外、以上工 日給飯食

按《會典》:「宣德九年,敕內府各監局官、內使等,凡在內 各衙門修造,必明白具奏,有擅為者,悉處重罪。 九年令內官監工匠,月支糧五斗,上工之日,光祿寺 仍給飯食。」

英宗正統元年給巾帽匠上工月米

按《會典》:「正統元年,令巾帽撮工人匠,月支米三斗,工 完住支。」

正統五年、令軍匠於現役處支糧、原籍扣除

按《會典》五年、令各處起取營造軍匠。除月支口糧三 斗外。仍於原籍月糧一石內扣除三斗、於見役處添 支

代宗景泰元年令給上工軍匠月米

按《會典》:「景泰元年,令在京各監局及各廠上工軍匠, 光祿寺不關飯者,月支米一石,關飯者五斗。」

景泰三年、給軍器局軍匠米。

按《會典》:「三年,令兵仗局攢造軍器,軍匠仍支米五斗, 民匠四斗。」

景泰五年、令工匠輪班重編勘合

按《會典》:「景泰五年奏準,輪班工作二年、三年者,俱令 四年一班,重編勘合給付。」

英宗天順元年增給軍匠月糧不令內官兼管

按《會典》:「天順元年敕外府輪班人匠,照永樂間定制 差撥,不許內官兼管。」

天順元年、令司設監各色軍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燕山前等衛軍匠、於尚衣監上工者、添支月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