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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斗

又令御馬監軍匠添支月糧一斗,民匠餘丁月支糧 三斗。

天順二年,增給軍匠月糧。

按《會典》:「天順二年,令錦衣等衛及順天府軍匠,添支 月糧為五斗。」

又令內官監軍匠添支月糧一斗。民匠餘丁上工。日 關與飯食。

又「令司禮監軍匠月支糧三斗。」

憲宗成化七年令逃故軍匠行部查補

按《會典》:「成化七年議准各監局軍匠有逃故者,行該 部查補,不許徑拘京衛所官杖,并逼要出錢,雇人買 免。」

成化九年令給「高手人匠衣糧。」

按《會典》。「成化九年,令高手人匠,行錦衣衛鎮撫司帶 管,月支糧一石,給冬衣布花,送監上工。仍於光祿寺 日支粳米八合。」

成化十年定「入內人匠月糧。」

按《會典》。「十年,令內承運庫人匠鋪戶,月支糧二斗。」 成化十二年,定各衛局人匠月糧

十二年,令軍器鞍轡局軍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修城軍匠,每月添支口糧二斗,民匠三斗,旗軍 并不食糧,陰陽生一斗。

又令留守等衛餘丁印綬監習學匠藝者、月支米三 斗

成化二十一年,令工匠出銀者免赴京。

按《會典》二十一年奏准,「輪班工匠有願出銀者,每名 每月南匠出銀九錢,免赴京,所司類齎勘合,赴部批 工。北匠出銀六錢,到部隨即批放,不願者仍舊當班。」 凡住坐人匠,成化間額存六千餘名,自後招收過倍 原額。

孝宗弘治元年增設主事清理輪班工匠

按《會典》。「弘治元年奏准,添設主事,清理內外衙門軍 民住坐輪班工匠。輪班者,做工納價等項,年終類奏 住坐者,軍匠行移兵部施行,民匠轉行清軍御史,督 併各該衙門,具備細腳色,造冊繳部查考。其內府監 局行逃,務要依式開具從實貫址及上工處所。違者 先行法司提問經該吏典及識字人役。」

弘治十三年,定「諸匠犯罪處分之例。」

按《會典》十三年奏准,內府匠作犯該監守常人盜竊 盜、掏摸搶奪者,俱問罪,送發工部做工炒鐵等項。其 餘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糧,笞杖准令納鈔。又 令:兩京工部各色作頭,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與 侵盜誆騙受財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滿日俱 革去作頭,止當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監 候,奏請發落。杖罪以下與別項罪犯,拘役滿日,「仍」當 作「頭」

弘治十八年定「地方官有班匠納銀不完」、及脫逃處 分之例。

按《會典》:「弘治十八年奏准,南北二京班匠,自弘治十 六年編填勘合為始,有力者每班徵銀一兩八錢,遇 閏徵銀二兩四錢,止解勘合到部,批工領回給散;無 力者,每季連人匠勘合解部投當,上工滿日批放。如 無勘合者,雖納匠價,仍解人赴部,查理勘合下落。其 已徵在官匠價,盡行解部。若有存留,那前補後,計贓」 論罪。年終通將徵解過數目,造冊奏繳。

十八年奏准:「住坐在逃民匠,行內府監局,將逃匠數 目,備開到部,編造文冊二本,一本留部存照,一本在 內行錦衣等衙門挨挐,在外行清軍巡按御史,行屬 清查,問罪起解。在原籍逃故篤疾等項,就於戶丁內 揀選壯丁,起解。各監局把總、書辦不許逼勒財物,致 令失所。南、北二京班匠,照例有力徵銀,無力上工。住 坐匠,清解不及三分,班匠不及七分者,布按二司委 官住俸兩箇月,府州縣委官住俸三箇月,司、府、州縣 該吏提問。府州縣清匠官,九年滿日,吏部送本部查 理,徵解不及七分,行移吏部,奏請降用。里書人等脫 漏埋沒人匠一名,將本身充匠二名,三名以上,子孫 永遠充匠。造完匠冊,比照《兵部順帶軍冊》」事例、給發 司府州縣交割清查

武宗正德六年定官匠鹽米之例

按《會典》。「正德六年奏准,官匠官作并陰陽醫士,各給 米三斗,食鹽一斤。」

正德十六年,定「官吏人等器皿之制。」

按《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職官一品二品,器皿不許 用玉,止許用金,以為定例。其商賈技藝之家,器皿不 許用銀,餘與庶民同。官吏人等,不許僭用金酒爵。其 椅棹木器之類,並不許硃紅金飾。」

世宗嘉靖二年各省工匠應造器物徵銀赴部召買班匠不解者地方該管官皆住俸

按《會典》:「嘉靖二年奏准,山西、山東、陝西、河南原解成 造上用,并各宮物料羊毛皮綿紗等八萬四千斤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