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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名,釘帶匠四名,鏇匠二名,表背匠六名,楦頭 匠四名,絛匠四名,木桶匠一名,熟皮匠一十五名,斜 皮匠三名,銀硃匠一名,毛襖匠三名,履鞋匠三名,竹」 匠一名,《絡絲》匠五名,索匠四名,銷金匠一名,銅匠一 名,鐵匠三名,拔絲匠二名,銀匠一名,繡匠四名,《五墨》 匠一名,妝鑾匠三名。

工部織染所一百九十五名;

染匠八十六名,機匠二名,織匠二名,挽花匠一十五 名,絡絲匠六十二名,打線匠一十五名,纓匠一名,攢 絲匠一十二名

欽天監二十一名;

裁曆匠二名,《表背》匠一名,刷印匠一十八名;

崇文門外《大木》二廠六百八十三名。

十年奏準凡清查未稱軍民匠役,係成化以前、許送 各監局上工習學、不許關支直米。其月糧除民匠月 支三斗以下照舊外、軍匠係各衛原支一石以下者、 俱各量給四斗、待藝業精熟、遇缺收補、照舊關支。若 弘治年以後招收者,盡行查革

又令:清匠主事責以久任,照俸序遷,仍管前事,不必 限年更替。本部亦不得別項差委,以妨本等職務。 凡匠役事故,各該衙門查照成化七年事例,即用手 本行清匠官,揭冊查取戶下應補親丁,驗送上工。若 清匠官遷延誤事,及各監局徑拘衛所,并宛平、大興 縣官勒逼私補,雇人買免,俱聽本部該科參究,罪坐 所由。「如係洪武、永樂年間已絕人數,清匠官查取今 次未稱項下習藝已精者補盡,方許呈部行文原籍 清勾。」

十年題準:各監局行支工匠直米,每月開立舊管、新 收,開除實在備註花名,送光祿寺查對明白,方許關 支。如有虛冒,許諸人攀首,巡視科道官從重究治。又 戶部關給工匠月糧,務照新定文冊姓名查對見在, 方許支給。其或替補清勾等項,必須清匠司官開具 緣由,方許準理,違者,聽該部指實參究治罪。

嘉靖十三年、宛、大二縣見在工役者、準免二丁應役。 餘丁盡查入冊。每年辦工食銀三錢

按《會典》「十三年奏準,宛平、大興二縣管匠官,備查正 匠見在做工,免其雜差外,仍免一丁。」貼應役。其餘 丁通查入冊,每名每年出辦工食銀二錢,以備禮、兵 刑等部、都察院、大理等寺、國子監等衙門凡公務取 匠雇覓之用

嘉靖二十三年,各省工匠造冊繳部,重造勘合。 按:《會典》二十三年,令各巡按御史轉行各該司府州 縣清軍官,清查積年欠班人匠。凡原編勘合并私給 票照,通追到官,照依工部發去冊式,分別舊管新收, 開除實在,造冊繳部。工部一面行管理匠冊主事,比 照舊式,重造勘合,待各處解冊到日,明白填註印封, 差人類送各司府,給散各匠收執。仍於每歲首發冊 內款開已未完數目,行各司府查照徵解。各司府亦 於年終繳奏。冊內款開各州縣已未行數目,到部查 考。中間有繳奏不到與清完不及七分者,清匠官聽 部劾奏處治。

嘉靖二十四年造匠冊、併《勘合.》

按《會典》,「二十四年,令吏部撥送諳曉書筭吏二十名, 監生十名,聽工部管理匠冊。主事嚴併攢造勘合。其 紙劄等項,節慎庫動支匠價銀兩,買辦各生各役月 糧,工部支給。事完,監生准與上選,吏役准其當該。」 嘉靖二十八年,建試驗廳,設官。凡解到物料,試驗乃 收。

按《會典》:「試驗廳,嘉靖二十八年題准,建造試驗廳一 所。萬曆四年,鑄給關防,工部劄委司官一員專管。凡 遇解到甲字庫銀硃、烏梅、梔子、槐花,乙字庫胖襖、褲 鞋、紙張,丙字庫串、五絲、荒絲、吐絲,丁字庫桐油、廣清 漆、生漆、魚線膠、蘇木、黃蘆、木黃白麻、檾麻、苧麻、黃熟 銅、紅熟銅、生銅、熟鐵、熟建鐵、生鐵、鐵線、山羊皮、綿羊」 皮、狐狸皮、鹿皮、麂皮、翎毛,承運庫生絹,廣積庫焰硝、 硫黃,以上物料俱赴本廳官驗中,給與進狀寄庫。每 月逢九日,會同巡視庫藏科道官,進庫驗收。戊字庫 盔甲、弓箭、腰刀弦明弦、撒袋各處衛所軍器,每年解 到,工部劄行司官,各咨兵部,委司官會同驗中,給與 進狀寄庫。每月一次,會同巡視廠庫科道官、進庫驗 收。各庫收訖、本部給批迴銷。如有不堪、呈部駁回、陪 補造解

嘉靖二十九年、令大工估計、不得恣意加增。工部不 得冒破物料

按《會典》二十九年題準:「凡內府及在外各項大工,例 應內官監估計工部扣留三分之一者,遇有工程,嚴 禁官匠從實估計,不得恣意加增,以俟扣留。仍行監 工科道及工部委官,凡驗收物料,嚴加稽查,足用即 止,不必泥數收完。管工人員如有仍前冒破者,聽科 道官參究。」

嘉靖三十五年,始定工部四司歲額銀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