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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曰刻,金曰鏤,革曰剝,羽曰析 。」 王昭禹曰:「興事造業之謂工。工,具器者也。故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設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摶埴之工二。夫五材而加皮玉設色,故曰八材。」 八者雖有自然之質,必人工加焉,然後可適用。故待百工飭化。致力以飭之,謂之飭;因形移易謂之化。如致力以飭木,則化之而為舟車之屬;致力以飭金,則化之而為鼎量之屬也 。愚按:《曲禮》曰「天子之六工,典制六材。」 此曰八材者,《曲禮》主夏、商,此主周爾。

以九式均節財用,五曰「工事之式。」

賈氏曰:「工,若考工所作器物 。」 史氏曰:「工事不可闕,有法以制之,則無雕鏤之飾,淫巧之靡。」

《地官》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及四郊 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 役之施舍。」

史氏曰:「國中,王畿也;四郊,畿外也;都鄙,野外也。」 《易氏》曰:「稽國中及四郊、都鄙」 者,舉王畿千里言之也;不言六鄉、六遂、邦甸者,舉上下以見其中 。史氏曰:「夫謂其身,家謂其居。如止知其居,則土著之民在爾,僦寓轉移之民何自知之?此夫家所以兼言也 。」 《易氏》曰:「夫謂上地、中地、下地皆一廛,舉其凡也。家謂上地七人,中」 地六人,下地五人,則其目也 。黃氏曰:「九比,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也,三三比之,故曰九比。小司徒專掌比法,蓋鄉法也。國中,六鄉也。四郊,六鄉之餘邑也。六鄉,四閭之吏。」 《司馬法》:「閭方百里,三萬家,四閭十二萬家。六鄉為七萬五千家,其餘五萬五千家為四郊。此亦大約也。鄉之民雜必比而居之者,使各」 從其類而習其事也。

乃頒《比法》於六鄉之大夫,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 車輦,辨其物;以歲時入其數,以施政教,行徵令。

王昭禹曰:「《頒比法》者,頒校比之度數也。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其校比則有法矣。其比法則自司徒而頒之,鄉大夫則受其法於小司徒而用之 。」 王氏曰:「登者,上其籍也。」

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

鄭氏曰:「《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 劉執中曰:「三年則大比,謂簡去其老疾不任役者,補其闕落不成伍者 。」 鄭司農曰:「要謂其簿。」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 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 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賈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 既給土地,則據土地計,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數 。鄭鍔曰:「將作田役,必先知其可任之人;將以知其可任之人,必先稽其受地之等,蓋因其受地之優劣,足以知其力之有餘不足也。」

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

鄭司農曰:「羨,饒也 。」 王氏曰:「可任者或家三人,二家五人,家二人,而起徒役,毋過家一人。蓋用徒役,不必一時皆遍,計所役久近,取勞佚均而已,不於一役家起二人,所以寬民也。」

「凡用眾庶」,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聽其辭訟,施其賞 罰,誅其犯命者。

《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職,均人民、牛、馬、車輦之 力政。」

鄭鍔曰:「此均地政」 、「均力政」 ,當依康成為征 。黃氏曰:「均人掌均力政,自國中推行之於天下也。《周禮》地職必聯地守、山、川、林、澤、丘陵、墳衍、原、隰五地,其政本通,因其地之多寡、媺惡而均之,必使一夫所受皆足以食其一家,不使有餘,不足相懸絕。是故地政均則地守、地職可均矣。民之作業,必使皆得自盡其力,而後任」 公家之事,為之程等,與貢稅相補除,不使輕重勞逸不相侔。是故「地守、地職均」 ,而後力役可均矣。

「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 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

鄭鍔曰:「《周禮》一經,於徒役之事以為用民之力,事之至大,故屢言之。今觀《均人》視歲上下以為用民之節,不過一日、二日、三日之差,奚為其然?古者龍見而畢務,火見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南至而畢,故衛文公《楚宮》之作,仰占定星之中,詩人以為得其時制,則知力役興於農隙之時,十月之候,營室之中也。一旬而三日,則一月而九日」 ,計冬之三月則二十七日矣。豐年則多用其力,不為虐也。「一旬而二日」 ,則一月六日,計冬之三月則十八日矣,中年減豐年三分之一也。一旬一日,則一月三日,計冬之三月則九日矣,無年減三分之二也。如一歲不過三日,奚必屢言役事之為大乎?

《遂人》掌邦之野。

鄭康成曰:「郊外曰野,謂甸、稍、縣、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