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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陶工部彙考

周禮

《考工記》

陶人為甗,實二鬴,厚半寸,脣寸。

訂義王昭禹曰:「陶人所以為甗、為盆、為甑、為鬲、為庾,皆燒土為之。」 陳用之曰:「茹毛飲血,非所以養生。聖人教之以火化。舂穀以為米,臼杵之利興焉;炊米以為食,鬲甑之器用焉。」陶人之職,其來尚矣。《考工》所記,蓋亦因前代所制以為之法。 鄭司農曰:「甗,無底甑。」 趙氏曰:「甗必有物以為底,如今甑以竹為箄之類。若果無底,蒸」物不得厚。半寸,言其身脣;寸,言其口邊,又厚也。 鄭康成曰:「量六斗四升曰鬴。」 陳用之曰:「先儒所引者,齊人之亂法,非先王之制度。所以知鬴為斛者,蓋栗氏為量,內方尺而員其外,其實一鬴;其脣一寸,其實一豆。豆謂斗也。斗十之而為斛,則鬴之方尺為斛可知。或言鬴,或言斛,互相見也。」 鄭鍔曰:「鬴之脣一寸,其實一升,則其腹深尺,當實十斗,鬴宜如《管子》所謂百升而成釜之釜也。有足者謂之鬴,無足者謂之釜,所容皆同,故其名相近也。」

盆實二鬴,厚半寸,脣寸。

毛氏曰:盆以盛物,亦以為量。《荀子》謂畝數盆一本數以盆鼓也,猶鬴本以烹飪,又以為量,蓋先王藏禮於器之意 。鄭鍔曰:「莊子鼓盆而歌,《記》言『夫人繅三盆』,此所謂盆也。」

甑實二鬴,厚半寸,脣,寸七,穿。

鄭鍔曰:「甑以烝物,《爾雅》言甑謂之鬵,《詩》所謂『溉之釜鬵』」 者,亦甑之名也。其厚、其脣、制作皆與甗同,其實亦無多寡之異。所以異者,甑有底,而其底有七孔耳 。王昭禹曰:「七穿所以達氣 。」 鄭鍔曰:「必七孔,取火之成數。」

鬲實五觳,厚半寸,脣寸。

鄭鍔曰:鬲則鼎之類,所以烹飪也。《經》於《亨人》言「鼎鑊」 ,於《小宗伯》言「逆鑊」 ,於《小司寇》言「實鑊」 而不言鬲。《爾雅》曰:「疑足謂之鬲。」 疑,空也,蓋其足之空中也。陳用之曰:「有甑必有鬲。鬲盛水於下,甑加於上,以木巽火,水在火上而水火相逮,炊以熟物 。」 鄭康成曰:「豆實三而成觳,則觳受一斗二升,五觳者六斗也 。」 鄭鍔曰:「《漢志》云十斗為斛,今人亦以十斗為斛。斛之名與觳相近而容不同,以理推之,鬲所以蒸炊之器也,其上容甑焉,甑容多而鬲容少,同其常也,則觳為斗二升,蓋與斛異。」

《庾》實二觳,厚半寸,脣寸。

王昭禹曰:「庾用以量 。」 賈氏曰:「《爾雅》『匊二升,二匊為豆,豆四升。四豆曰區,四區曰釜,二釜有半謂之庾。庾本有二法,故《聘禮》『十六斗曰藪』,注云:『藪即庾也』。《昭二十六年》云:『粟五千庾』。注:『庾,十六斗 』。陳用之曰:庾實二斛』。與經傳所記十六斗之數不同。蓋所謂請益之庾」 者,是粟之數,非器之名。豈此所記者,自陶人所為缶屬之謂,非粟之數名者 。鄭敬仲曰:「庾,從一從臾,少數也。須臾而度之矣。」

《旊人》為簋,實一觳,崇尺,厚半寸,脣寸。豆實三而成觳, 崇尺。

鄭鍔曰:「泥之在鈞,惟甄者之所為。《甄人》合土而為器,即《旊人》爾。《旊人》為瓦,器之有方,陶人則以火而熟之,旊人則以土而為之。簋者,盛黍稷之器也。簋有以木為之,亦有以土為之者。說者以為宗廟用木,天地用瓦。《詩》言于豆于豋」 ,則祀天有木豆矣。《儀禮》饋食有瓦豆,則宗廟用瓦豆矣。《旊人》之為簋,以土為之也。然經言簋多矣,獨此載為簋之法,說者謂簋以盛稻粱,加膳也。簠尊而簋卑,用簠則簋從用簋,而簠或不預,故不言也。觀《掌客》所言,「上公簠十,侯伯簠八,子男簠六」 ,而簋則同十有二,其尊卑固明。然經無瓦簠之說,此不言為簠者,豈其不用土以為之故歟?其實一觳容一斗二升。此言自豆之實,積而為觳之制。三豆則為一觳觳之大,能容三豆之物也。攷諸家說豆區量釜數皆不同,蓋始於《經》無為豆之法。《梓人》言「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 以「爵一升、觚三升」 攷之,則一豆當容十升,字當為「斗」 ,與此所謂豆蓋不同。此所謂豆,乃俎豆之豆。《經》只言豆實三而成觳不言豆之所容,而康成以為豆實四升者,蓋用《爾雅》之文,以謂匊二升,二匊為豆,故曰「豆四升」 也。然則此豆容四升,以之為觳,則觳容一斗二升矣,不可以為豆區鍾釜之法。先王之為鍾釜之法必不同,俎豆之豆所容為醢。說者之異同,蓋不攷其詳爾 。趙氏曰:「崇,尺高也。厚半寸,身也。脣寸口,邊也。惟豆與簋相似,所以又兼為豆,如陶人為甗,又」 兼甑、鬲、盆、庾也 。賈氏曰:「簋法圓。」 舍人云:「方曰簠,員曰簋。」 《孝經》:「陳其簠簋」 ,注云:「內圓外方者。」 彼發簠而言之 。《易氏》曰:「豆謂瓦豆。周家金木之豆皆四升。」 即齊晏子所言四豆之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