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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惟簋實」 觳,所容三㪷。

凡陶旊之事,髺墾薜暴不入市。

王昭禹曰:「凡陶旊之事,謂陶人、旊人所作之器。」 鄭康成曰:「髺讀為跀,墾頓傷也 。」 鄭司農曰:「薜讀為藥黃蘗之蘗 。」 鄭康成曰:「暴墳起,不堅致也。」 鄭鍔曰:「陶旊之事,剛則甈,柔則坯,以其失剛柔之節,故器之或過乎堅,或不及乎堅,而其病則甈、則坯,皆不可用也。用器不中度,不入於市,髺而跀者則有攲斜之病,墾而傷者」 則有毀頓之病。與夫薜而破裂,暴而墳起者,皆不得以入市,則工人用器不敢以苟簡而罔利也 。賈氏曰:「跀謂器不正欹邪者 。」 陳用之曰:「髺如髮之髺,言其聚而高;墾如土之墾,言其發而分 。」 《易氏》曰:「蘗言其破裂而不全。」

器中膞。

鄭鍔曰:「膞者,植木於鈞之側,上下崇四尺,既附泥而轉其鈞之時,則視此膞擬度以為法,使與膞相應,則其器端正也。為器必欲中此膞乃善 。」 陳用之曰:「器中膞者,欲其形之細滑也。古文以膞為切肉也。陶器之形質如之,則其細且滑可知矣。豆亦器也,言器中膞,則瓦豆亦與焉。」

豆中縣。

鄭康成曰:「縣,縣繩。正豆之柄 。」 趙氏曰:「言豆則只是豆中縣,言器則瓦、豆、簋皆是器,皆要方正 。」 賈氏曰:「豆柄中央把之者長一尺,宜上下直,與懸繩相應 。」 陳用之曰:「豆有柄,立而用焉,以直為貴。」

《膞》崇四尺,方四寸。

易氏曰:「中縣易見,而中膞難知,不可過於崇,亦不可過於方。故曰膞當崇四尺,厚當方四寸 。」 趙氏曰:「膞崇四尺,謂正瓦器之高,使不過此過厚,則火燒不透,易得破壞。」 《中義》乃謂上文止言崇尺,何用四尺高以為式,疑有脫誤。卻不知膞者先王特為定,則燒時為準。凡高下斜曲,皆就四尺內忖度,不成做一尺高,或樣如今之木匠。手持五尺。則子起屋。量一尺高升也是。此則子量一二丈柱櫨也是。此則子中義。未之思爾。

明會典

《陶器》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燒造供用器皿等物。須要定奪 樣制、計算人物工料。如果數多,起取人匠赴京置窯 興工。或數少,行移饒處等府燒造。」

《在京燒造》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營造合用磚瓦,每歲于聚 寶山置窯燒造。所用蘆柴官為支給。其大小厚薄樣 制、及人工蘆柴數目俱有定例。如遇各處支用明白, 行下各該管官員支放。管事作頭、每季交替。仍將所 燒過物件支銷。其見在之數明白交割。若修砌城垣、 起蓋倉庫營房,所用磚瓦數目須要具奏著落各處」 人民共造。如燒造琉璃磚瓦、所用白土、例、于太平府 采取

琉璃窯、每一窯、裝二樣板瓦坯二百八十箇。計匠七 工、用五尺圍蘆柴四十束

每窯裝色二百八十箇,計匠六工用五尺圍蘆柴三 十束四分用色三十二斤八兩九錢三分。《二氂》 黑窯、每中窯一座,裝到大小不等磚瓦二千二百箇, 計匠八十八工用五尺圍蘆柴八十八束

天順三年題准、「琉璃窯瓷缸。十年一次燒造」舊例缸 土土派,行真定府白。減土、派行開封府。絹布白 麻、派行順天府。各辦解木柴召買嘉靖三十一年、各 宮殿膳房、及御酒房花園等處料造瓷缸。隆慶五年、 內官監傳造琉璃間色雲龍花樣盒盤缸罎、皆工部 辦料,送該監官匠自行燒造

《各處窯座》

臨清窯燒造城磚、副磚、券磚、斧刃磚、線磚、平身磚、望 板磚、方磚、二尺尺、七尺、五尺、二四樣,凡八號。近年止 派造黑白城磚、斧刃磚、

蘇州窯燒造二尺尺七細料方磚,凡遇營建宮殿,內 官監開數,工部題行應天、蘇松撫按官均派。應天、池、 太、蘇松常鎮各委佐貳官,於蘇州府地方立窯募夫, 選撥長洲縣諳練匠作團造,完日委管造官解部。 蔡村窯,宣德二年差指揮一員管領夫匠採柴造坯, 後停止。正統九年復行燒造,後又停止。

武清縣窯、萬曆二年奏准、自立窯座、分造城磚、每年 三十萬箇。每箇、給價銀二分二氂、於臨清料價內扣 筭

南京工部、每年委官一員、駐儀真燒造酒缸十萬 箇,完日就於糧船內運帶來京,徑送光祿寺交收應 用。仍將燒運過數目,按季造冊,呈部送司備照。嘉靖 七年奏准,寧國府原造送南京光祿寺酒瓶內,一十 一萬五千箇,令儀真廠帶運至光祿寺,又一萬五千 箇,照舊解南京光祿寺各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