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惟簋實」 觳,所容三㪷。
凡陶旊之事,髺墾薜暴不入市。
王昭禹曰:「凡陶旊之事,謂陶人、旊人所作之器。」 鄭康成曰:「髺讀為跀,墾頓傷也 。」 鄭司農曰:「薜讀為藥黃蘗之蘗 。」 鄭康成曰:「暴墳起,不堅致也。」 鄭鍔曰:「陶旊之事,剛則甈,柔則坯,以其失剛柔之節,故器之或過乎堅,或不及乎堅,而其病則甈、則坯,皆不可用也。用器不中度,不入於市,髺而跀者則有攲斜之病,墾而傷者」 則有毀頓之病。與夫薜而破裂,暴而墳起者,皆不得以入市,則工人用器不敢以苟簡而罔利也 。賈氏曰:「跀謂器不正欹邪者 。」 陳用之曰:「髺如髮之髺,言其聚而高;墾如土之墾,言其發而分 。」 《易氏》曰:「蘗言其破裂而不全。」
器中膞。
鄭鍔曰:「膞者,植木於鈞之側,上下崇四尺,既附泥而轉其鈞之時,則視此膞擬度以為法,使與膞相應,則其器端正也。為器必欲中此膞乃善 。」 陳用之曰:「器中膞者,欲其形之細滑也。古文以膞為切肉也。陶器之形質如之,則其細且滑可知矣。豆亦器也,言器中膞,則瓦豆亦與焉。」
豆中縣。
鄭康成曰:「縣,縣繩。正豆之柄 。」 趙氏曰:「言豆則只是豆中縣,言器則瓦、豆、簋皆是器,皆要方正 。」 賈氏曰:「豆柄中央把之者長一尺,宜上下直,與懸繩相應 。」 陳用之曰:「豆有柄,立而用焉,以直為貴。」
《膞》崇四尺,方四寸。
易氏曰:「中縣易見,而中膞難知,不可過於崇,亦不可過於方。故曰膞當崇四尺,厚當方四寸 。」 趙氏曰:「膞崇四尺,謂正瓦器之高,使不過此過厚,則火燒不透,易得破壞。」 《中義》乃謂上文止言崇尺,何用四尺高以為式,疑有脫誤。卻不知膞者先王特為定,則燒時為準。凡高下斜曲,皆就四尺內忖度,不成做一尺高,或樣如今之木匠。手持五尺。則子起屋。量一尺高升也是。此則子量一二丈柱櫨也是。此則子中義。未之思爾。
明會典
《陶器》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燒造供用器皿等物。須要定奪 樣制、計算人物工料。如果數多,起取人匠赴京置窯 興工。或數少,行移饒處等府燒造。」
《在京燒造》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營造合用磚瓦,每歲于聚 寶山置窯燒造。所用蘆柴官為支給。其大小厚薄樣 制、及人工蘆柴數目俱有定例。如遇各處支用明白, 行下各該管官員支放。管事作頭、每季交替。仍將所 燒過物件支銷。其見在之數明白交割。若修砌城垣、 起蓋倉庫營房,所用磚瓦數目須要具奏著落各處」 人民共造。如燒造琉璃磚瓦、所用白土、例、于太平府 采取
琉璃窯、每一窯、裝二樣板瓦坯二百八十箇。計匠七 工、用五尺圍蘆柴四十束
每窯裝色二百八十箇,計匠六工用五尺圍蘆柴三 十束四分用色三十二斤八兩九錢三分。《二氂》 黑窯、每中窯一座,裝到大小不等磚瓦二千二百箇, 計匠八十八工用五尺圍蘆柴八十八束
天順三年題准、「琉璃窯瓷缸。十年一次燒造」舊例缸 土�土派,行真定府白。�減土、派行開封府。絹布白 麻、派行順天府。各辦解木柴召買嘉靖三十一年、各 宮殿膳房、及御酒房花園等處料造瓷缸。隆慶五年、 內官監傳造琉璃間色雲龍花樣盒盤缸罎、皆工部 辦料,送該監官匠自行燒造
《各處窯座》
臨清窯燒造城磚、副磚、券磚、斧刃磚、線磚、平身磚、望 板磚、方磚、二尺尺、七尺、五尺、二四樣,凡八號。近年止 派造黑白城磚、斧刃磚、
蘇州窯燒造二尺尺七細料方磚,凡遇營建宮殿,內 官監開數,工部題行應天、蘇松撫按官均派。應天、池、 太、蘇松常鎮各委佐貳官,於蘇州府地方立窯募夫, 選撥長洲縣諳練匠作團造,完日委管造官解部。 蔡村窯,宣德二年差指揮一員管領夫匠採柴造坯, 後停止。正統九年復行燒造,後又停止。
武清縣窯、萬曆二年奏准、自立窯座、分造城磚、每年 三十萬箇。每箇、給價銀二分二氂、於臨清料價內扣 筭
南京工部、每年委官一員、駐�儀真燒造酒缸十萬 箇,完日就於糧船內運帶來京,徑送光祿寺交收應 用。仍將燒運過數目,按季造冊,呈部送司備照。嘉靖 七年奏准,寧國府原造送南京光祿寺酒瓶內,一十 一萬五千箇,令儀真廠帶運至光祿寺,又一萬五千 箇,照舊解南京光祿寺各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