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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十東後魏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寸八毫。

此是魏中尉元延明累黍用半周之廣為尺,齊朝因 而用之。魏收《魏史·律曆志》云:「公孫崇永平中,更造新 尺,以一黍之長累為寸法。」尋太常卿劉芳受詔修樂, 以秬黍中者一泰之廣,即為一分,而中尉元匡以一 黍之廣,度泰二縫,以取一分。三家紛競,久不能決。太 和十九年,高祖詔以一黍之廣,用成分體,九十之黍、 黃鍾之長,以定銅尺。有司奏從前詔,而芳尺同高祖 所制,故遂典修金石。迄武定,未有論律者。

十一、蔡邕《銅籥尺》

後周「玉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氂。

從上相承有銅籥一,以銀錯題,其銘曰:籥,黃鍾之宮, 長九寸,空圍九分,容秬黍一千二百粒,稱重十二銖, 兩之為一,合三分,損益轉生十二律。祖孝孫云:「相承 傳是蔡邕銅籥。」後周武帝保定中,詔遣大宗伯盧景 宣、上黨公長孫紹遠、岐國公斛新徵等累黍造尺,從 橫不定。後因修倉掘地,得古玉斗,以為正器。據斗造 律度量衡,因用此尺。大赦,改元天和,百司行用。終於 大象之末。其律黃鍾,與蔡邕《古籥》同。

十二、《宋氏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氂。

錢樂之《渾天儀尺》:

後周鐵尺。

開皇初調鍾律尺及平陳後調鍾律水尺,此宋代人 間所用尺。傳入齊、梁、陳,以制樂律,與晉後尺及梁時 俗尺、劉曜渾天儀尺略相近,當由人間恆用,增損訛 替之所致也。周建德六年平齊後,即以此同律度量, 頒於天下。其後宣帝時,達奚震及牛弘等議曰:「竊惟 權衡度量,經邦懋軌,誠須詳求故實,考校得衷。謹尋 今之鐵尺,是太祖遣尚書故蘇綽所造,當時檢勘,用 為前周之尺,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即以調鍾律,并 用均田度地。今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曆志》度 之。若以大者稠累,依數滿尺,實於黃鍾之律,須撼乃 容。若以中者累尺,雖復小稀,實於黃鍾之律,不動而 滿。」計此二事之殊,良由消息未善,其「於鐵尺,終有一 會。且上黨之黍,有異他鄉,其色至烏,其形圓重,用之 為量,定不徒然。正以時有水旱之差,地有肥瘠之異, 取黍大小,未必得中。」案許慎解,「秬黍體大,本異於常。 疑今之大者,正是其中,累百滿尺,即是會古。實籥之 外,纔剩十餘。此恐圍徑或差,造律未妙。就如撼動取 滿,論理亦通。」今勘周、漢古錢,大小有合,宋氏渾儀,尺 度無舛。又依《淮南》,累粟十二成寸,明先王制法,索隱 鉤深,以律計分,義無差異。《漢書·食貨志》云:「黃金方寸, 其重一斤。」今鑄金校驗,鐵尺為近。依文據理,符會處 多。且平齊之始,已用宣布,今因而為定,彌合時宜。至 於玉尺累黍,以廣為長,累既有剩,實復不滿。尋訪古 今,恐「不可用。其晉、梁尺量,過為短小,以黍實管,彌復 不容,據律調聲,必致高急。且八音克諧,明王盛範,同 律度量,哲后通規。臣等詳校前經,斟量時事,謂用鐵 尺,於理為便。」未及詳定。高祖受終,牛弘、辛彥之、鄭譯、 何妥等久議不決。既平陳,上以江東樂為善,曰:「此華 夏舊聲,雖隨俗改變,大體猶是古法。」祖孝孫云:「平陳 後,廢周玉尺律,便用此《鐵尺律》,以一尺二寸,即為市 尺。」

十三、開皇十年,萬寶常所造律呂水尺, 實比晉前尺 一尺一寸八分六氂。今太樂庫及內出銅律一部,是 萬寶常所造,名《水尺律說》稱其黃鍾律當鐵尺,南呂 倍聲。南呂,黃鍾羽也,故謂之「水尺律。」

十四、雜尺 趙劉曜《渾天儀》土圭尺,長於梁法尺四分 三氂,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分。

十五、梁朝俗間尺, 長於梁法尺六分三氂。

於劉曜渾儀尺二分,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氂。梁 武《鍾律緯》云:「宋武平中原,送渾天儀土圭,云是張衡 所作。」驗渾儀銘題,是光初四年鑄,土圭是光初八年 作,並是劉曜所制,非張衡也。制以為尺,長今新尺四 分三,氂,短俗間尺二分。新尺謂梁法尺也。

嘉量

《周禮》:栗氏為量,鬴深尺,內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 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重一鈞。其 聲中黃鍾,概而不稅。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極。嘉 量既成,以觀四國。永啟厥後,茲器維則。」《春秋左氏傳》 曰:「齊舊四量,豆、區、鬴、鍾。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於 鬴。」六斗四升也。鬴十則鍾六十四斗也。鄭元以為方 尺積千寸,比《九章》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 十二。祖沖之以《筭術》考之,積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 半,方尺而圓,其外減傍一氂八毫,其徑一尺四寸一 分四毫七秒二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之制也。《九章》 商功法程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積一千六 百二十寸;菽、合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寸。」此據 精麤為率,使價齊而不等其器之積寸也。以米斛為 正,則同於《漢志》。《孫子筭術》曰:「六粟為圭,十圭為秒,十 秒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應劭曰:「圭者自然之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