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十三卷目錄
度量權衡部彙考二
宋史〈天文志 律曆志 禮志〉
三禮圖〈黍尺指尺圖考 斛圖考 釜圖考〉
陳暘樂書〈備數 審度 嘉量 權衡〉
律呂新書〈審度 嘉量 謹權衡 度量權衡〉
三才圖會〈度圖考 量圖衡圖考 尺圖考 升斗圖考 斛圖考 庾圖考 量
圖考〉
明會典〈斛斗秤尺〉
考工典第十三卷
度量權衡部彙考二
《宋史》
《天文志》
「帛度二星,在宗星東北,主度量買賣、平貨易者。」《乾象 新書》:「在屠肆南。星明大,尺量平,商人不欺。」客星、彗星 守之,絲綿大貴。
「斗五星,在宦者南,主平量。」《乾象新書》:「在帝座西,覆則 歲熟,仰則荒。客、彗犯,為饑。」
斛四星,在斗南,主度量、分銖、算數。其星不明,凶;亡,則 年饑。一曰在市樓北,名「天斛。」
《律曆志》
審度者,本起於黃鍾之律,以秬黍中者度之,九十黍 為黃鍾之長,而分、寸、尺、丈、引之制生焉。宋既平定四 方,凡新邦悉頒度量於其境,其偽俗尺度踰於法制 者去之。乾德中,又禁民間造者,由是尺度之制,盡復 古焉。
權衡之用,所以平物一民,知輕重也。權有五,曰:銖、兩、 斤、鈞、石,前史言之詳矣。建隆元年八月,詔有司按前 代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及平荊湖,即 頒量、衡於其境。
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詔曰:「《書》云:『協時月正日,同律度 量、衡,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國家萬邦咸乂,九賦 是均,顧出納於有司,繫權衡之定式。如聞秬黍之制, 或差毫釐,錘鉤為奸,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 通規』。」事下有司監內藏庫、崇儀使劉承珪言:「太府寺 舊銅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準。外府歲」 受黃金,必自毫釐計之。式自錢始,則傷于重。遂尋究 本末,別制法物。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參定,而衡權之 制益為精備。其法蓋取《漢志》「子穀秬黍」為則,廣十黍 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
《秬黍》,黑黍也。樂尺自黃鍾之管而生也。謂以秬黍中者為分寸輕重之制。
就、成二術:
二術,謂以尺、黍而求氂、絫。
因度尺而求氂。
「度」 者,丈尺之總名焉。因樂尺之源,起於黍而成於寸。析寸為分,析分為氂,析氂為毫,析毫為絲,析絲為忽,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氂,十氂為分。
自《積黍》而取絫。
「從積黍而取絫」 ,則十黍為絫,絫為銖,二十四銖為兩錘,皆以銅為之。
以氂絫造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各懸三毫,以星準 之,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其衡合樂尺一尺二 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初毫星準半錢,至稍, 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氂。
第一毫下等半錢,當五十氂,若十五斤稱,等五斤也。
中毫至稍,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氂。末毫至稍,半錢 析成五分,分列十氂等。一兩者,亦為一。稱之則其衡 合樂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 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銖下別出一星等五絫。
每銖之下復出「一星」 等五絫,則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計二千四百絫為十兩。
中毫至稍五錢,布十二銖,列五星,星等一絫。
布十二銖為五錢之數,則一銖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為半兩。
末毫至稍六銖銖列十星星等絫。
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為二錢半。
以御書真草行《三體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銖四絫為 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其法 初以積黍為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故自 忽、絲毫、氂黍、絫銖各定一錢之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