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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人言高五律者不虛矣。古者十二鍾皆有大小, 猶十二律之有長短也,猶鬴斛之有輕重也。以律之 徑三分,至鬴之方尺圓其外之百三萬六千八百分, 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之百六十二萬分, 皆無差也。律者,樂之本也,鐘鼓云乎哉?蓋病後世專 事鐘鼓而不知本也。刑名之書謂之律者,取此也。五 刑之屬三千,其罪之大小,情之輕重,苟不以律,則不 得其當,猶無律而定樂也。胡先生律圍十三分三釐 八毫者八,圍九分者一,圍八分四釐者一,圍七分九 釐五毫者一,外有損益而內無損益,何也?為聲之不 協此也,黃鍾之律短也。黃鍾之律短者,由以尺而生 律也。君實若不見過,一觀鬴斛,某懼後世待君,實為 「執一而不變人也」,非所聞之君實也。

《與景仁第五書》

光啟:范朝散來,領二月二十三日及晦日兩書,所云 遞中書未嘗得,蓋二十三日書即是也。夫治心以中, 此舜禹所以相戒也;治氣以和,此孟子所以養浩然 者也。孔子曰:「爵祿可辭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 也。」然則中和者,聖賢之所難。而來示謂光心未嘗不 平,氣未嘗不和,猶不免於病,此言過矣。以光方於古 人,乃下之下者也,於聖賢之道,曾不能望其藩籬,然 亦知中和之美,可以為養生作樂之本,譬諸萬物皆 知天之為高,日之為明,莫不瞻仰而歸向之,誰能跂 而及之耶?曏所以薦於左右者,欲與景仁黽勉共學 之爾,安能遽入其域耶?至於景仁,去冬為酒所困,發 於耳,發於牙,是亦過中之所為也。又云:「今之尺乃古 之尺,今之權衡乃古之權衡,惟量比所為律十三分 二之大,此無他,出於魏晉以來貪政也。」光謂:「尺量權 衡,自秦、漢以來變更多矣。今之尺與權衡,豈得猶是 先王之所用耶?彼貪者知大其量以多取人穀,豈不 知大其尺以多取人帛,大其權衡以多取人金乎?且 尺量權衡,公私所共用也。斂之以大量,則給之亦以 大量,貪者何所得乎?」此則眾人共知,其不然明矣。黃 金方寸,其重一斤,恐亦據今之尺與權衡言之爾。唐 自安、史之亂,雅樂工器,什不一存。逮於黃巢,蕩無孑 遺。有殷盈孫者,更按《考工記》始鑄鎛鍾十二,五代用 之。周世宗更命王朴考正其音律。今以景仁律驗之, 在未位者已中黃鍾,則是太常鎛鍾下七律也,不知 何故反以為合?又景仁所謂律與鬴斛之分數,光未 甚解,豈非語其容受耶?景仁亦以千二百黍為一龠, 則二百四十萬黍為一斛,以今斛概之,何啻大十三 分之二耶?此皆愚所不及,非面議莫能盡也。曏為景 仁必入洛,庶得相與極論養生作樂之本。今景仁既 不來,光又不得往,鬱鬱之志,殊未便也。

《景仁復第五書》

某復書。君實足下:辱手書,言中和之難,誠是也。《禮》云: 「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言帝王中和之化行,則 陰陽動植之類蕃,非為一身除病而禁醫書也。孟子 養浩然之氣,榮辱禍福之不能動其心,非除病之謂 也。某向之病,誠由飲食過中,是飲食過中,非中和也。 尺與權衡合於律,惟量為三分之大,自魏晉,自秦漢, 俱不載於書,不可知也;大斂之,大給之,亦不可知也。 古有什一之稅,而魯什二,漢什五,秦大半,皆大斂也, 不必大其量是也,亦恐便於用而致然爾。今尺合於 律,權衡合於律,而鬴斛之輕重合於權衡,尺之方深 合於量,又與古樂聲正同。所謂量者,一律之容為一 龠千六百四十龠為一鬴百三萬六「千八百分之實 也。二千龠為一斛,百六十二萬分之實也。自古至今, 黃金無變者,尺之法、權衡之法不可變,亦猶是也。」其 數與聲與尺與權衡,皆稟於律,獨冀為不稟,必有自 來矣。不見於書,所以疑其自魏、晉也。以胡先生《樂書》 考之,乃知其律短而聲高。君實不求此而襲先儒之 誤,乃云未甚解鬴斛之分者,正以此也。君實深於筭, 請自律分推而至於權衡尺量,則渙然無疑矣。求位 最正者,曰林鍾,自六月至十一月,則黃鍾位也。非有 七律。子位正者,曰仲呂,自十一月至四月,則仲呂位 也。前所謂「各高五律」,非謬矣。太常鎛鍾,恐非盈孫所 為。是時尺法亡久矣,安得如《考工記》有大小、輕重之 法乎?故云「非周以前莫能為者。」累諭議不決,特以《漢 書》脫文及《隋書》所載先儒之誤,非君實誤也。更詳思 之。

《景仁答積黍書》

某與君實議樂,前後幾萬言,不出於以尺起律、以律 起尺二事為異同爾。其餘則汎用傳記證佐而已。最 先者,君實以為房庶改《漢書》「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 黍之廣」八字。某以為《漢書》前言分、寸、尺、丈,引本起黃 鍾之長,後言九十分黃鍾之長,則八字者不可謂庶 自為,且庶亦不能為也。尺量權衡,皆以千二百黍,在 「尺則曰黃鍾之長,在量則曰黃鍾之龠,在權衡則曰 黃鍾之重」,皆千二百黍也,豈獨於尺而為不成文理 乎?《隋書》諸儒之論,始以一黍為一分之說。若爾,則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