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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隍》

「隍」者,城池之無水者也。

《宋程大昌演繁露》

《櫓》

許氏《說文》曰:「櫓,大楯也。」案今城上雉堞曰櫓,為其在 城上可以蔽人,如人之被楯也。

《明會典》

《城垣》

凡各處城樓窩鋪。洪武元年令腹裡有軍城池、每二 十丈置一鋪。邊境城每十丈一鋪。其總兵官隨機應 變增置者、不在此限。無軍處所、有司自行設置、常加 點視、無致疏漏損壞。提調官任滿得代、相沿交割。違 者治罪

凡京師城垣。洪武二十六年定、皇城京城牆垣。遇有 損壞、即便丈量明白、見數計料。所有磚灰、行下聚寶 山黑窯等處關支。其合用人工、咨呈都府、行移留守 五衛、差撥軍士修理。若在外藩鎮府州城隍、但有損 壞、係干緊要去處者、隨即度量彼處軍民工料多少、 入奏修理。如係腹裡去處、於農隙之時興工

天順六年、令後軍都督府井守門官軍巡視。如有損 壞坻窪、該門官軍隨即填補修理

《凡城垣禁約》:「成化十年、令都城外四圍沿河居住軍 民人等,越入牆垣偷魚割草、竊取甎石等項。輕則量 情懲治,重則參奏拏問、枷號示眾。若該城徇情縱容 不理、及四鄰知而不首者,皆治以罪。其守門官軍,亦 不許於城外河邊栽種牧放。因而引惹外人入內作 踐。違者一體治罪」

凡皇城紅鋪。弘治六年奏准、巡視城垣、委官時常點 視比較。應修理者、隨即具呈修理。其直宿官軍、不行 用心看守、致有損失。應參究者、徑自參究

嘉靖二十三年,築重城,包京城。南一面轉抱東西角 樓,止長二十八里。為七門:南曰「永定」,左安、右安,東曰 廣渠,東便,西曰「廣寧,西便。」城南一面長二千四百五 十四丈四尺七寸,東一千八十五丈一尺,西一千九 十三丈二尺,各高二丈。垛口四尺,基厚二丈,頂收一 丈四尺。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兵部點軍司官、工部街道官、各 城巡視御史,俱要不時巡閱查點,各該官軍嚴督看 守,遇有遺失損壞,輕則責治,重則參提,俱責修陪。仍 行錦衣衛街道官一體巡緝禁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