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5 (1700-1725).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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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簾局       、資乘庫。

太僕寺:

太史院。

司天臺。

回《回司天臺》。

太醫院:

御藥局       、御藥院:

回回《藥物院     》,回回《藥物局》,

大都惠民司     。廣惠司。

崇福司。

拱衛直都指揮使司。

儀從司

大司徒,領異樣金玉人匠總管府。

塑局    、出鑞局    、銀局。

銅局    。鑄瀉等銅局  。唐像畫局。梵像局   。雜造提舉司  。「鑌鐵局。」

《玉局    諸物庫》:

孛可孫。

儀鳳司。

安和署

京畿都漕運使司。

《萬斯南》倉 ,《萬斯北》倉 ,千斯倉 ,相因倉,豐潤倉 ,通濟倉 ,廣貯倉 ,永平倉 ,永濟倉,惟億倉 ,盈衍倉 ,大積倉 ,豐實倉 ,廣衍倉,順濟倉。

大都等路都轉運鹽使司。

大都稅課提舉司   。「大都酒課提舉司。」

大都、北京兩兵馬都指揮使。

北兵馬司

內史府:

省架閣庫。

左右部架閣庫:

長信寺:

《明會典》

公廨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文武衙門公廨,如遇 起蓋及修理者,所用竹木磚瓦灰石人匠等項,或官 為出辦,或移咨刑部都察院差撥。囚徒著令自辦物 料,人工修造。果有係干,動眾奏聞施行。」

永樂二年奏准:「今後大小衙門小有損壞,許令隸兵 人等隨即修葺。果房屋倒塌,用工浩大,務要委官相 料,計用夫工物料數目,官吏人等保勘申部、定奪修 理。」

弘治元年奏准、今後各衙門、但有門窗等項損壞、原 物見在者、官為出料修理。原物不在者、就令經該官 吏、及看守之人出料、自陪修理

弘治十三年奏准:「東西公生門朝房官吏人等,或帶 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貨櫃,開設卜肆,停放馬 騾,取土搬穢等項,作踐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嘉靖二十年題准:「東西朝房,先年每衙門止容辦事 吏一名在內看守,近皆㩦帶家小,引挾親黨,任憑居 住。又多閑雜人等,鬻市酒食,寄放貨物,合通行各該 衙」門查理。仍行本部管理街道官,及轉行巡視御史, 督令該管兵馬,挨次體勘,有仍前雜亂者,拿送法司 問罪如例。兵馬司每月朔具結回報。凡貢院修理,舊 例合用銀兩,工部出六分,順天等八府共出四分。 嘉靖二十三年題准,各衙門應修理者,小修用銀一 百兩以下,大修五百兩以下,估計到部,動支節慎庫 官銀上緊修理。以工完日為始。小修以三年為限,大 修以五年為限,不得先期輒便議修。

又議定、「各有錢糧衙門損壞,工部估計物料,轉行動 支無礙銀兩,徑自修理。惟原無錢糧者,工部議估興 工。」

文職公廨

宗人府在長安左門南。

吏部在宗人府南。

戶部「在吏部南。」

禮部在戶部南。

兵部在「宗人府後。」

《刑部》在貫城坊。

工部在兵部南。

都察院在刑部南。

翰林院在長安左門外。

國子監在安定門內。

太常寺在後府南。

通政使司在太常寺南。

大理寺在都察院南。

詹事府在《玉河》東岸。

光祿寺,在東安門內。

「太僕寺」在萬寶坊。

鴻臚寺,在工部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