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經歷司,及各王府紀善、典寶、典膳、奉祀、良醫、工正,
各所宣撫司經歷」,以上正從八品,俱銅印,方二寸,厚 二分五釐。刑部、都察院,各司獄司,順天、應天二府照 磨所,司獄司,鴻臚寺,司儀署,司賓署,國子監典籍廳, 上林苑監典簿廳,內府寶鈔等各庫,御馬倉、草倉,會 同館,織染所,文思院、皮作局、顏料局、鞍轡局、寶源局、 軍器局,都稅等同。教坊司并在外留守司,司獄司、「各 都司、司獄司,各按察司,照磨所、司獄司,各府照磨所、 司獄司,及各王府長史、典簿廳、教授、典儀所,各府衛 儒學、稅課司,陰陽學、醫學、僧綱司、道紀司,及各巡檢 司。」以上正從九品,俱銅印,方一寸九分,厚二分二釐。 各州縣儒學倉庫、驛遞閘壩、批驗所、抽分竹木局、河 泊所、織染局、稅課司、陰陽學、醫學、僧道司,俱未入流 銅條記,闊一寸三分,長二寸五分,厚二分一釐。以上 俱直鈕,九疊篆文。「監察御史」銅印,直鈕,有眼,方一寸 五分,厚三分,八疊篆文。「總制」、總督、巡撫等項,并鎮守 及凡公差官銅關防,直鈕,闊一寸九分五釐,長二寸 九分,厚三分,九疊篆文「文淵閣銀印」直鈕,方一寸七 分,厚六分,玉箸篆文,宣德年賜,惟進呈文字等項用 之。
按《續文獻通考》,國朝符璽俱尚寶司官職掌。本司掌 寶璽、符牌及六卿、駙馬伯、文武百官金銅牙木牌等。 凡寶璽、符牌、印章,有事請於內事,既奉而藏之。御璽 凡十四寶,璽之大者曰奉天之寶」,為唐、宋傳寶,惟祀 天地用之。凡詔若赦則用皇帝之寶,立封及賜勞則 用行寶,詔親王大臣用兵則用信寶,冊上尊號則用 《尊親之寶》。敕諭親王,則用《親親之寶》。祀山川鬼神,則 用《天子之寶》。封外國及賜勞,則用《天子行寶》;詔外夷 調兵,則用《天子信寶》。賜誥,用《誥命》之寶。賜敕,則用《敕 命》之寶。以進御座,則用《御前之寶》。獎諭臣工,則用「《廣 運之寶》。敕諭來朝官員,則用「敬天勤民」之寶。
按《春明夢餘錄》:尚寶司在午門外西兵科之上,初設 符璽郎,後改今名,設卿、少卿、丞,職在禁庭,守寶璽、符 牌、印章,而辨其所用,有事請於內事,既而藏之。凡寶 十四:曰「奉天之寶」,以鎮萬國;祀天地;曰「皇帝信寶」,以 徵召軍旅;曰「天子之寶」,以祭享鬼神;曰「天子行寶」,以 封賜蠻夷;曰「天子信寶」,以調發番兵;曰「制誥之寶,以」 識誥命;曰「敕命之寶」以識敕命;曰《廣運之寶》,以識黃 選勘籍;曰「御前之寶」以進御座從車駕;曰「皇帝尊親 之寶」以答賜宗人;曰「敬天勤民之寶」,以訓迪有司。
太祖洪武元年置尚寶司掌寶璽改天師印為真人印
按《明會典》:國初設符璽郎,秩正七品。後置尚寶司,陞 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職專寶璽符牌等事。洪武 元年,改正五品衙門。皇太子寶不設官,即以本司兼 管云:皇帝奉天之寶、皇帝之寶、皇帝行寶、皇帝信寶、 天子之寶、天子行寶、天子信寶、制誥之寶、敕命之寶、 廣運之寶、御前之寶、皇帝尊親之寶、皇帝親親之寶、 《敬天勤民之寶》,《表章經史之寶》,《欽文之璽》。
按《明通紀》:洪武元年七月巳亥,帝謂群臣曰:「至尊惟 天。張正常以天師為號,褻天甚矣。其更改之。」改其印 為「真人印。」
洪武二十六年定、各衙門印信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開設各處衙門,合用 印信,劄付鑄印局官依式鑄造給降。其有改鑄銷毀 等項,悉領之。」
孝宗弘治十三年令點視各衛所印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兩京兵部并在外巡撫、巡按、 按察司,點視各衛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 者,帶俸差操。」
弘治十四年定「鑄換新印」例。
按:《明會典》十四年議准:在外大小衙門印記年久,印 面平乏篆文模糊者,方許申知上司,驗實具奏,鑄換 新印。其舊印送上司,付公差人員繳部,仍發鑄印局 看驗。若印記新降未久,捏奏煩擾,雖已鑄換,仍將申 奏官吏治罪。
世宗嘉靖八年定鑄印記關防文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題准:鑄印局官儒,今後應造印 記關防,專以《洪武正韻》為主。《正韻》不載,方取許氏「《說 文》二書無從查考者,方將先儒著述六書等書參考。」 嘉靖十八年新製寶七顆。
按《明會典》:「嘉靖十八年,新製寶七顆,奉天承運,大明 天子寶、大明受命之寶、巡狩天下之寶、垂訓之寶、命 德之寶、討罪安民之寶、敕正萬民之寶。」
凡誥敕等項寫完、合用某寶。本司官會尚寶監官於 皇極門用
凡諸王將軍、并文武官員、《誥敕》寫完。本司官於御前 奏請寶用
凡各衙門勘合用盡、預編完某字號勘合、并底簿、用 寶訖勘合、本司收貯。底簿、付尚寶監官繳進
凡吏部選過文職、貼黃、三年一次底簿、每年一次。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