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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歷司。工部營繕所,太常寺典簿廳,上林苑監署,光祿寺典簿廳,詹事府主簿廳。京府經歷司,京衛外衛經歷司,按察司經歷司,外縣鹽運司經歷司,宣慰司經歷司。方二寸一分,厚三分。國子監,繩愆廳。博士廳。典簿廳。鴻臚寺主簿廳,欽天監主簿廳。各壇祠祭署。布政司,照磨所。府經歷司。方二寸厚二分五釐

刑部司獄司,都察院司獄司,光祿寺銀庫,太醫院藥庫,京府照磨所,司獄司,國子監典籍廳,寶泉局,寶源𡱈,神樂觀,司牲司,會同館,都稅司,按察司,照磨所,司獄司,都司,司獄司,府照磨所,司獄司,府,儒學,衛,儒學,稅課司,茶馬司,陰陽學,醫學,僧綱司,道紀司,巡檢司。方一寸九分,厚二分二釐。教坊司:方一寸四分厚二分 已上俱直鈕九疊篆文曆日印信。方二寸一分七疊篆文

監察御史。直鈕,有眼,方一寸五分,厚三分,八疊篆文。「河南等六道巡鹽各差」 並同。銅關防兵部、督捕提督、四譯館、內閣典籍廳稽察各部事件。長三寸闊一寸九分

總督、巡撫、各鎮守總兵長三寸二分,闊二寸。各部分司守巡道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僉書。長三寸闊一寸九分

織染局管理江寧織造,管理蘇州織造,管理杭州織造。長二寸九分,闊一寸九分。

巡視五城御史,府、同、知、府、通判,衛、所千總,營、都司長二寸八分,闊一寸九分。

「管理《金銀庫》」,「管理《縀疋庫》」,「管理《顏料庫》。」長二寸,闊一寸九分。

《銅條記》「禮部鑄印局、州儒學、縣儒學各守備。」長二寸六分,闊一寸六分五釐。

庫大使,批驗所驛丞,鹽課司,遞運所各局、各倉場、各閘。長二寸四分,闊一寸三分五釐。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禮部儀制司。順治元年定,凡鑄造金寶、銀、

印字樣,由內院撰發。金、銀、硼砂於戶部移取,物料於工部移取,祭物於光祿寺移取 。凡鑄造《內外諸司印信關防條記》,吏、兵二部具題咨送禮部,禮部復行奏請,方行鑄造物料,於工部移取 。凡文武衙門乞請《印信關防條記》,在京者該衙門自題,在外者該督撫代奏請。

旨下吏兵二部查議、咨送禮部鑄造。 凡在外文武

《大小衙門印信關防條記》。年久篆文模糊者,許申督撫驗實具奏,換鑄新印。其舊印繳部銷燬

凡應給印信。鑄印局照式篆文、呈送內院撰

發滿字送部發局鑄給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二年定,「凡巡鹽巡按御史各差」,每差鑄印:

二顆循環給發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四年定:「凡應給印信,俱照吏、兵二部咨文。」

鑄給不必復行具奏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六年、定六部、都察院、鑾儀衛等衙門官、遇

行幸扈從每衙門、禮部另鑄印一顆、加「行在」 二字

攜用。其特差侍衛等、俱用鑾儀衛印信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十年定、「凡有新推選各官、應給印信者、文」

官執憑武官執劄赴部親領。在外文官請給印信、執該督撫或布政司文批。武官請給印信、執該督撫或總兵官文批。差役赴部領。每文一件、請印一顆、文內開明請印差齎姓名、方准給發

朝鮮國王。原領印文、有「滿」 字、無「漢」 字。禮部改

鑄「滿」 、「漢」 篆文金印,賜給該王。仍將舊印繳進。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十一年,鑄造琉球國王鍍金銀印。」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十二年、改鑄六部銀印七顆。」內三院等衙、

門銀印七顆。改正各直省督撫關防二十九顆。巡按御史循環印四十八顆。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十四年,改遼陽府為奉天府,更鑄銀印。」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十五年,改內祕書院、國史院、弘文院為內。」

閣以銀印三顆繳送到部。改鑄內閣典籍廳關防一顆。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十六年,鑄造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太常。」

寺、太僕寺、光祿寺、鴻臚寺、欽天監、太醫院、行在印信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鑄造安南國王鍍金銀印。」

康熙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