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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曰:「兵車之輪,六尺有六寸,軹崇三尺有三寸。軹謂轂末貫於輪之中者,又加軫與轐之七寸,軫謂輿後橫木。轐謂伏兔,置於輪輻軸上,如兩短柱以承軫者。軹崇三尺三寸,又加軫轐七寸,則軫去地四尺矣。故曰『車軫四尺,謂之一等』。」

《戈》柲六尺有六寸,既建而迆崇於軫四尺,謂之「二等。」

趙氏曰:「自軫而下,皆以四尺為差。」 戈、殳、戟、矛,是車上所插兵器。古者車戰,兵器插在車上,以刃向外,使人不敢犯。人立於兵器之後,欲以此自衛也。戈謂刃。柲謂柄。建謂插在車上。迆謂放邪倚也。戈柲雖長六尺六寸,然邪倚則有折除之數,其實只高四尺。崇謂高也,故曰「崇於軫四尺,謂之二等 。」 毛氏曰:「柲以木為之」 ,合眾物之柄則曰廬單;舉一物之柄則曰柲邪。置車輢之上下,以鐵為之範圍。惟戈言迆,餘不迆 。《易氏》曰:「既建而迆」 ,止戈為武之義。出先刃則邪向前,入後刃,不以刃向國,以有國者之所宜遠也。

人長八尺,崇於戈四尺,謂之三等。殳長尋有四尺,崇 於人四尺,謂之四等;車戟常,崇於殳四尺,謂之「五等。」

趙氏曰:「殳,下有鑄鐏而上無刃,是擊打人之器。戟,戈類也。」 戈,兵之最健者,其別於戈,而言車戟者,以其長則不必皆倍尋,惟達於車者必然 。鄭鍔曰:「人長八尺,立於車上,則又崇於戈者四尺,是謂三等。八尺謂之尋,倍尋謂之常。殳長尋有四尺,則丈二也,其崇於人者四尺,是謂四等。戟則倍尋,其長丈六,其崇於殳者」 四尺,是謂五等 。《易氏》曰:「殳戟酋矛,皆置之車傍,備而不用之義。」

酋矛常有四尺,崇於戟四尺,謂之六等。

趙氏曰:酋矛,勾兵也。其刃曲可以鉤物,常有四尺,則長二丈矣。又崇於戟四尺,故謂之六等 。毛氏曰:「酋矛為發語之聲」 ,蓋以酋矛短,故合口促聲而言之;夷矛長,故開口引聲而言之。然此言聲而已。若以義求酋則酋斂,酋斂則促,故有短之義;夷則平緩,平緩則伸,故有長之義。然則夷矛者,其步卒之所用歟?故《廬人》云:「無過三其身」 者,指人而言其身,明不係於車也 。王氏曰:「五兵之用,遠則弓矢射之,近則矛者勾之,然後殳者擊之,戈戟刺之。《司馬法》曰:『弓矢圍,殳矛守,戈戟助』。凡用此者,皆長以衛短,短以捄長。令此戈、殳、矛、戟皆置之車傍。不言弓矢,則乘車之人佩之 。」 易氏曰:「觀兵車之制,先王不急於用兵,可推矣。」

車謂之六等之數。

趙氏曰:始言車有六等之數,終言車謂之六等之數。上文未曾列此等數,則云「有」 ;既列此等軫數,則云「謂之」 ,以申結上文,立言之法如此。

凡察車之道,必自載於地者始也,是故察車自輪始。

鄭鍔曰:「車之所以運轉不窮、致遠不泥者,以有輪也。輪運乎車下而載於地上,苟輪不能運,雖有蓋軫徒為虛器耳。則輪者車之本,車所資以運行也。」

凡察車之道,欲其樸屬而微至。不樸屬,無以為完久 也;不微至,無以為戚速也。

易氏曰:「車之材眾矣,然載於地而眾力之所資者,輪而已,故察車自輪始。其次則輪之用,以完久為固;輪之行以戚速為利,是三者皆察之之道 。」 鄭鍔曰:「輪以三材合而為之,故欲其樸屬。樸屬者,言其附著之堅固也。輪以圜轉急疾為工,故欲其微至。微至者,言其至地者少也。附著不堅,則敝壞甚易,欲其全且久,不可得也。至地者多,則留滯不行;欲其急蹙而速,不可得也。」 《戚》音促。

《輪已崇》,則人不能登也;「輪已庳」,則於馬終古登阤也。

毛氏曰:「輪,樸屬而微至,固盡善矣,而高下又不可以無節 。」 鄭康成曰:「已,大也,甚也;崇,高也。齊人之言終古,猶言常也;阤,版也。輪庳則難引 。」 易氏曰:「古人制器,內窮天下之理,外盡天下之法,故大不踰尋丈,小不踰方寸,所謂輪崇六尺有六寸,天下之中制也。輪過於崇,則其軫亦過於四尺矣。故軫為太高,而人力有所」 不能登,輪或已庳,則其軫亦不及四尺矣。故軫為太下,而馬之力有所不能引。人不能登則其力怠,馬不能引,則常若登阪而倍用其力,此非車之善者也。

故兵車之輪六尺有六寸,田車之輪六尺有三寸,乘 車之輪六尺有六寸。

毛氏曰:「人之登下,以車為節;車之崇庳,以馬為節。」

鄭康成曰:「兵車,乘車駕國馬,田車駕田馬 鄭。」

鍔曰:「馬有高下,故車輪亦有高下。馬之高者其輪高,馬之下者其輪卑。或駕種馬,或駕齊馬,或駕道馬。其與戎馬,皆國馬之高八尺者,故輪六尺六寸;田馬,馬之高七尺者也,故輪六尺三寸。」 賈公彥云:「先言兵車者,重戎事也。田獵與戰伐相類,故即言田車,而後別言乘車之等也。」 余以為兵車所以即戎,田車所以講武而乘車者,王於無事之時則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