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寸不差十尺,恐只是直算去,曲算則短 。」 李嘉會曰:「何以謂之持車正?蓋軓法者,一車所取法,路有高低,車易偏側,有此木則可以常正夫車 。」 陳用之曰:「非特策之有節而已,所以策者,其度亦有節也。半軓前之長,以制其策,所謂有節。夫惟有節,是以不及馬腹。」
凡任木:
鄭康成曰:「目車,持任之才 。」 王昭禹曰:「因其材之所勝而用之,謂之任,如任官焉。各稱其材之所長,如任民焉。各稱其力之所能,不以大材而當任之輕,不以小材而負任之重,各適其宜而已。」
《任正》者,十分其輈之長,以其一為之圍。
鄭康成曰:「任正者,謂輿下三面材,持車正者 。」 賈氏曰:「名任正者,此木任力,車輿所取正,以其兩輢所樹於此木,較式依於兩輢,故曰任正。」 云「三面材」 者,此木下及兩旁見面,其上面託著輿板,其面不見也 。鄭鍔曰:「上言輈之深耳,若夫輈之長,當計軓前輿下,總為輈之數。軓前十尺,與隧四尺四寸,凡一丈四尺四寸矣。」 十分其長取一以為圍,則任正之木,其圍一尺四寸五分寸之二。
《衡任》者,五分其長,以其一為之圍。
陳用之曰:「謂之衡任,其為任也,橫而用之,非車之所以為行 。」 鄭鍔曰:「衡任謂兩軛之間,此木當輈頸之處,其用力為尤多,故五分其長,以其一為之圍。然衡任之木,其圍蓋有取於輈之五分之一。《經》於上言『任正者,十分其輈之長』,下文即云『衡任者,五分其長』,專指輈以為度也。」 緣康成謂兵車乘車衡圍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 故《疏》因言「衡長六尺六寸」 ,則衡圍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竊恐不然。
小於度,謂之「無任。」
王昭禹曰:「任正衡任其度如此,材苟小焉,則力不足以勝其任,故謂之無任。」
五分其《軫間》,以其一為之軸圍。
鄭鍔曰:「前言六分隧之廣以為軫圍,言其圍爾。此言『五分其軫間,非計其圍也。軫以承輿之六尺六寸,則軫間亦六尺六寸也。五分取一以為軸圍,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與衡任相應 』。」 楊謹仲曰:「《輪人》『五分轂之長,去二以為賢之圍』,故賢之穿空,適與此軸之文相當。以此文合上文輪人而論之,乃知鄭氏改『去一』」 為「去二」 ,所以為當也。轂長三尺二寸而五分之,每分六寸四分。去二留三,為尺九寸二分,以為賢之圍,則賢之徑乃六寸四分,每邊除一寸金,則賢之空,其徑四寸四分也。軫間六尺六寸而五分之,每分一尺三寸二分,以一分為軸圍,軸圍一尺三寸二分,則軸之大,其徑亦四寸四分也。此軸之大可以入轂之大頭,其末必軹處,以漸小也 。李嘉會曰:「車之用力,不在乎軸,只在中央之轉動。」
十分其輈之長,以其一為之當兔之圍。
鄭鍔曰:「當免,謂輿下當橫軸之處。前文所謂加軫與轐。轐即伏兔也。輈長一丈四尺四寸,十分取一,為當兔之圍,則兔圍一尺四寸五分寸之二,與任正者相應 。」 賈氏曰:「亦通計輈之軓前與隧,總計丈四尺四寸 。」 李嘉會曰:「伏兔在車下,與任正在輈上者相稱,使輪或偏而車不偏,二者相稱故也。名曰伏兔,亦生物之動」 者,取其轉動之義。
參分其兔圍,去一以為頸圍。
趙氏曰:「頸圍,注謂輈頸前持衡者。」 《疏》云:「衡在輈頸之下,其頸於前向下,持制衡鬲之轅,故云前持衡轅也。」 觀此則輈是軋住衡,不穿破輈前言衡頸,占了七寸,可據也。鄭謂之頸,則取況人之頸,非特形如之,亦以其用在上而當前焉。頸圍所以小似兔圍者,蓋頸圍處正閣著衡,此處若大,則衡頸不止七寸高,馬駕時,衡下至地,無八尺六尺,則馬行費力也。觀疏中「向下」 二字,又知輈過頸處又低下去三分兔圍,而取一為頸圍,則頸圍九寸有奇。《禮書》亦云:輈從軓前微曲而上至衡則下而句之踵圍。注謂輈後承軫者,五分頸圍,去一以為踵圍,則踵圍七寸五分寸之五十一。
五分其頸圍,去一以為踵圍。
鄭康成曰:「踵後承軫者,圍七寸七十五分寸之五十一 。」 陳用之曰:「謂之踵後,況於人之踵後,非以其形如之,蓋以其用在後,且有所著,而所任重者焉 。」 趙氏曰:「前為頸,後為踵。頸以推衡,踵以承軫,近踵處當兔,當兔之圍大於持衡,持衡之圍大於承軫,故當兔頸、踵之圍各不同者,蓋大其兔以稱任正,小其頸以便馬,『不大不小』」 以當軫,然後固也。
凡揉輈,欲其孫而無弧深。
賈氏曰:揉者,以火揉使曲也。揉之欲使順理,無得如弓之深,弓之深,大曲也 。王昭禹曰:「凡輈之深,或四尺,或三尺有三寸,或四尺有七寸,必以火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