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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在《雷文》中,銘云:「魯公作文王尊彝」,銅既古,瑩如璧玉,

無復銅性矣。

《大平清話》:「金大定中,汾東岸崩,得古墓,有鼎十餘,鐘 磬各數十。鼎有蓋,大者幾三尺,其中寶物猶存。鐘磬 小者僅五寸許,大至三尺,凡十有二,蓋音律之次。後 世之制以厚薄,而此以大小。其制度皆周器,非秦漢 以後所作。今器不存,而墓址猶在。」

《輟耕錄》:義興王子明家饒於財,所藏三代彝鼎,六朝 以來法書名畫,實冠浙右。每年必祈一籤於烈帝廟, 以卜休咎。一歲籤詞有曰:「『開溝鑿井,當得古鼎』。殊不 以為意。家人以商賈至汴,夾谷郎中者藏一商彝,絕 精妙,示之曰:『恐爾主翁未必有此物也』。」歸以白,即遣 齎金購得之。比舊藏皆不能及。至正壬辰,寇起蘄、黃, 將由義興取道犯浙西,子明罄其所藏,鑿深窖以埋 之,彝亦在列。既入窖,作牛鳴者七夜,頗可怪,取出寄 田家。其窖後遭發掘,獨此彝獲存。

鼎部雜錄

《易經鼎卦》:「鼎,元,吉,亨。」本義鼎,烹飪之器,為封,下陰為足, 二、三四陽為腹,五陰為耳,上陽為鉉,有鼎之象。又以 巽木入離火而致烹飪,鼎之用也。故其卦為鼎。程傳為 卦,上離下㢲,所以為鼎,則取其象焉。取其義焉。取其 象者有二,以全體言之,則下植為足,中實為腹,受物 在中之象,對峙於上者耳也。橫亙乎上者鉉也,鼎之 象也。以上下二體言之,則中虛在上,下有足以承之, 亦鼎之象也。取其義則木從火也,「巽」入也,順從之義, 以木從火,為然之象。火之用惟燔與烹,燔不假器,故 取「烹」象而為鼎,以木巽火、烹飪之象也。大全雙湖胡氏 曰:「《鼎》以形言,則足腹耳鉉已具;以質言,則《乾》《兌》皆金, 《巽》亦兌金反體,又有巽木離火兌水以致烹飪之用, 而巽雞乾亥豕犬坤牛兌羊,離雉黿鼉之屬,亦皆足 充鼎之實,而成其致養之功矣。」

《彖》曰:鼎,象也。以木巽火,烹飪也。聖人亨以享上帝,而 大烹以養聖賢,巽而耳目聰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 應乎剛,是以「元亨。」《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 命。本義《鼎》,重器也,故有「正位凝命」之意。大全平庵項氏曰: 「《鼎》之木上有火,猶井之木上有水,非井鼎本形,特象 之耳。草木皆具水火之氣。其生也,水氣升於上,水至 木杪則為滋液,象井泉之上出也;其成也,火氣見於 上,火至木杪則為華實,象鼎氣之上蒸也。君子觀《井》 象,則當務民於下以豐其液;觀《鼎》象則當恭己於上 以凝其氣。存神以息氣,人所以凝壽命,『中心無為』」,以 守至正。君所以凝天命。「火」之光雖在木上,而命必藏 於木。木盡則火亡矣。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象》曰:「鼎顛趾」, 未悖也。本義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應九四則「顛」矣。 然當其初,鼎未有實,而舊有「否」惡之積焉,因其「顛」而 出之,則為「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由是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象》曰:「鼎有實」,慎 所之也。「我仇有疾」,終無尤也。本義以剛居中,鼎有實之 象也。「我仇」謂初,陰陽相求而非正,則相陷于惡而為 仇矣。二能以剛中自守,則初雖近不能以就之矣。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象》曰: 「鼎耳革」,失其義也。本義以陽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實者 也。然以過剛失中,越五應上。又居下之極。為變革之 時。故為鼎耳。方革而不可舉移。雖承上卦文明之腴、 有雉膏之美。而不得以為人之食。然以陽居陽。為得 其正。苟能自守則陰陽將和而失其「悔」矣。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象》曰:「覆公餗」,信如何 也?本義「形渥作刑」《剭》、謂重刑也。九四居上、任重者也。而 下應初六之陰、則不勝其任矣。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 本義五於象為耳而有中德,故云「黃耳。」金,堅剛之物。「鉉」, 貫耳以舉鼎者也。五虛中以應九二之堅剛,故其象 如此。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本義上於象為鉉、而以陽居陰、剛而能溫、故有「玉鉉」之 象。而其占為「大吉,無不利。」

《詩經周頌絲衣》篇:「絲衣其紑,載弁俅俅,自堂徂基,自 羊徂牛,鼐鼎及鼒。」朱注鼐,大鼎。鼒,小鼎大全王氏曰:「自羊 徂牛,先小後大也。鼐鼎及鼒,先大後小也。先後,反復 展視,所以致勤敬也。」

《禮記郊特牲》:「鼎俎奇而籩豆偶,陰陽之義也。」陳注自一 鼎至九鼎皆奇數。其十鼎者,陪鼎三,則正鼎亦七也。 十二鼎者,陪鼎三,則正鼎亦九也。正鼎,鼎別一俎,故 云「鼎俎奇」也。

《儒行》引重鼎,不程其力。陳注以況儒者材足以任事,而 有所勝也。

《周禮·天官》:「膳夫掌王之食飲膳羞。王日一舉,鼎十有 二,物皆有俎。」訂義鄭康成曰:「殺牲盛饌曰舉,王日一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