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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百官也。《禮書》者,祭祀之典故。《禮灋》者,祭祀之戒令。既讀《法》,則令其官八人以《禮書》敘次昭穆之俎簋。昭穆有尊卑,俎簋之數有多寡,按典故以敘之。李嘉會曰:「因昭穆而敘之,不致典祀而豐于昵。」

《秋官》

《掌客》,「凡諸侯之禮:上公簠十,鼎,簋十有二;侯伯簠八, 鼎,簋十有二;子男簠六鼎,簋十有二。」

鄭康成曰:「簠,盛稻粱器也。公十簠,堂上六,西夾、東夾各二也。諸侯八簠,堂上四,西夾、東夾各二。子男六簠,堂上二,西夾、東夾各二。」 王昭禹曰:「上公鼎簋十有二,侯、伯、子、男亦皆十有二者,鼎,牲器也;簋,黍稷器也,皆食之主也,皆常食也,未始有加損焉,故其數皆止於十二。」 王氏《詳說》曰:「簠盛稻粱而降殺以兩,至於簋之所用,五等同之」 者,黍稷賤者所食,稻粱貴者所食,貴以賤為本,故爾。此鼎簋之同乎「十二」 也。

《冬官考工記》

《旊人》為簋,實一觳,崇尺,厚半寸,唇寸。豆實三而成觳, 崇尺。

鄭鍔曰:「泥之在鈞,惟甄者之所為。《甄人》合土而為器,即《旊人》爾。《旊人》為瓦,器之有方,陶人則以火而熟之,旊人則以土而為之。簋者,盛黍稷之器也。簋有以木為之,亦有以土為之者。說者以為宗廟用木,天地用瓦。《詩》言于豆于豋」 ,則祀天有木豆矣。《儀禮》饋食有瓦豆,則宗廟用瓦豆矣。《旊人》之為簋,以土為之也。然經言簋多矣,獨此載為簋之法,說者謂簋以盛稻粱,加膳也。簠尊而簋卑,用簠則簋從用簋,而簠或不預,故不言也。觀《掌客》所言,「上公簠十,侯伯簠八,子男簠六」 ,而簋則同十有二,其尊卑固明。然經無瓦簠之說,此不言為簠者,豈其不用土以為之故歟?其實一觳容一斗二升。此言自豆之實,積而為觳之制。三豆則為一觳觳之大,能容三豆之物也。攷諸家說豆區量釜數皆不同,蓋始於《經》無為豆之法。《梓人》言「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 以「爵一升、觚三升」 攷之,則一豆當容十升,字當為「斗」 ,與此所謂豆蓋不同。此所謂豆,乃俎豆之豆。《經》只言豆實三而成觳不言豆之所容,而康成以為豆實四升者,蓋用《爾雅》之文,以謂匊二升,二匊為豆,故曰「豆四升」 也。然則此豆容四升,以之為觳,則觳容一斗二升矣,不可以為豆區鍾釜之法。先王之為鍾釜之法必不同,俎豆之豆所容為醢,說者之異同,蓋不考其詳爾。易氏曰:「豆謂瓦豆。周家金木之豆皆四升」 ,即齊晏子所言四豆之實是已。惟簋實觳,所容三㪷。趙氏曰:「崇尺,高也;厚半寸,身也;唇寸,口邊也。」 惟豆與簋相似,所以又兼為豆,如陶入為甗,又兼甑鬲、盆、庾也。賈氏曰:「簋法圓。」 舍人云:「方曰簠,圓曰簋。」 《孝經》:「陳其簠簋。」 注云:「內圓外方者。」 彼發簠而言之。

《儀禮》

《聘禮》

《夫人》使下大夫勞以二竹簠。

《竹簠方》者,器名也,以竹為之,狀如簋而方。

《公食大夫禮》

宰夫設黍稷六簋於俎,西上,大夫八簋。

《公食》上大夫,異於下大夫之數。

《三禮圖》

簠圖

簠圖

簠圖考

舊圖云:「外方內圓曰簠。足高二寸,挫其四角,漆赤中。」 按《掌客》注云:「簠,稻粱器。」又《考工記》旊人為簋及豆,皆 以瓦為之。雖不言簠以簋,是相將之器,亦應制在。《旊 人》亦有。蓋疏云:「據祭天地之神尚質,器用陶匏而已。」 故《郊特牲》云「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若祭宗廟, 則皆用木為之。今以黍寸之尺計之,口圓徑六寸,深 七寸二分;底徑亦五寸二分,厚八分;足底徑六寸,厚 半寸。唇、寸。所盛之數及蓋之形制,並與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