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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骨』,注:『鳴、旁鳴之類,謂之小蟲之屬,以為雕琢刻畫 祭器,以博庶物』。是周之禮飾器,各以其類者也。又《明 堂位》曰:『有虞氏之兩敦,夏后氏之四璉,殷之六瑚,周 之八簋』。鄭注云:『皆黍稷器制之異同,未聞其瑚、璉與』?」 牟案諸圖形制既同於簠簋,故略而不取。其敦今依 《孝緯》說,與簠簋容受並同,上下內外,皆圓為異。九嬪 主婦,贊執有儀,故特圖之,次於簠簋。

哀十一年《傳》「杜預以瑚為夏之禮器。」 杜既不信《禮記》,未知別有何據。

《博古圖》

《敦總說》

「厥惟禮初,汙尊杯飲,蕢桴土鼓惟時,通誠導和,而鬼 神可致。若乃後世,烝享盡九州之味,《韶》《濩》備九成之 舉,然後視《禮初》之制者,為不足施於今,是豈古拙而 今乃工耶?」此制作之君與時為損益,五帝不相沿,三 王不相襲,亦非好異而作古也,時異則跡異耳。若乃 敦者,以制作求之,則制作不同,上古則用瓦,中古則 用金,或以玉飾,或以木為。以形器求之,則形器不同。 設蓋者以為會,無耳足者以為廢,或與珠槃類,或與 簠簋同。以名求之,則名不同。或以為土簋,或以為玉 齍。以用求之,則用不同。或以盛血,為尸盟者之所執, 或以盛黍稷,為內宰之所贊。以數求之,則數不同。《明 堂位》曰:「有虞氏之兩敦」,小宰則曰:「主婦執一金敦黍。」 此敦之制,故不可以類取之也。今歷觀其器,書畫蟲 鏤,因時而制,踵事增華,變本加麗,求合於古,則不可 得而定論。故今所見形器一體而類多者,有若鼎三 足,腹旁有兩大耳,耳足皆有獸形,其蓋有圈足卻之 可置諸地者,如:敦、伯庶父敦、「宰辟父敦」之類是也。 其間形器不一,方之敦,諸器小異而無蓋,若哆口 圈足,下連方座者,毀敦是也。上釴兩耳者,周姜敦是 也。耳有珥,足作圈者,《伯敦》。敦,周虔敦是也。自毀敦 而下四器,雖形器不一,終不失敦制,而又皆銘之為 「敦」,因以附諸敦之末,豈古人制器與時為宜,而有所 不同耶?抑道衰禮壞,度數與之為因革也?於是若稽 上古,而議禮之臣因茲以成一代之典。由是禮文燦 然,革弊陋於前古,可謂盛矣。彼若《禮圖》之制,鏤龜為 蓋,繪形赤中,與古制無略似者,殆亦學《禮》之士沿襲 傳注之謬。補遺完缺,止能傳其所聞,使夫觀乃器,稽 乃時,雖俟百世,其無惑矣。

商己丁敦圖

商己丁敦圖

商己丁敦圖考

右通蓋高七寸一分,深四寸六分,口徑四寸二分,腹 徑六寸六分,容五升三合,共重六斤十有二兩。兩耳。 蓋與器銘共六字,蓋曰「孫己丁」,器曰「己孫丁。」按商之 君有以己為號者,有以丁為號者,然不應并銘其器, 則己丁者當是其享祀之日,故於是又以「孫」銘之。且 享祀者,孫子之職也。蓋先言孫,後言己丁,明是器孫 所自致也。器以孫居己丁之中,又以言孫,用其日而 祀之耳。觀其蓋、足純緣周以夔龍,又著兩螭以聳其 耳,通腹皆作饕餮之紋,比之他敦尤為特異。

周散季敦圖

周散季敦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