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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几書》之四「几莫貴於華玉几」 ,則玉几者,華玉几也。

諸侯祭祀,席蒲筵繢純,加莞席紛純,右雕几。

薛氏曰:諸侯祭祀,席右几筵。國賓左几,則祭祀陰事也,故右之;賓客陽事,故左之。鄭氏注《士虞禮》謂「主人陽長左,鬼神陰長右」 是也。然鬼神雖長,右不必皆鬼神,故甸役亦右几,以甸役陰事 。《易氏》曰:「天子設几於左右」 ,諸侯則陰事尚右,陽事尚左,亦尊卑之辨,一几席之間而大分存焉。

昨席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筵國賓于牖前亦如之。 左彤几。

鄭司農曰:「為布筵席於牖前 。」 王氏《詳說》曰:「王氏以諸侯左彤几為祭祀之時,下筵國賓則不設几,曾不知鬼神之几居右,人道之几居左。如以左彤几以待鬼神,則上文之諸侯祭祀右彤几,如以左彤几為諸神之所句憑,而用於祭祀之間,是非所以禮鬼神。然則彤几用之於筵賓者,正所以待賓也 。」 鄭鍔曰:「設彤几於席之左,以表國賓有文明之意 。」 項氏曰:「彤則赤色,以示文。」

《甸役》則設熊席,右漆几。

易氏曰:「几用漆飾,示正固也。漆几,右之陰事也。」 鄭鍔曰:「設几以依神,神幽陰,故几在右也。」

「凡喪事,設葦席,右素几。」其柏席,用萑黼純,諸侯則紛 純,每敦一几。

鄭司農曰:「柏席,柏地之席,葦居其上 。」 項氏曰:「『柏敦』,皆未得其說,恐是器,若玉敦之類。敦以承黍稷,或曰柏席,載黍稷之席。」 此說似通 。鄭康成曰:「敦讀為燾,覆也。棺在殯則槨燾,既窆則加見,皆謂覆之 。」 賈氏曰:「棺在殯則槨燾者,《檀弓》云『天子菆塗龍輴以槨』。是也。云『既窆則加見』,若《既夕禮》下棺訖則加見,見謂道上帳帷」 ,荒,將入藏以覆棺。言「見」 者,以其棺不復見,惟見帷荒也。

凡吉事變几,凶事仍几。

鄭康成曰:「吉事,王祭宗廟,祼於室,饋食於堂,繹於祊。每事易几。神事,文示新之。凶事,謂凡奠几,朝夕相因。」 《喪禮略 》:劉執中曰:「凶事仍几,謂不知其神之或在此在彼,凡其位處皆設几,如《顧命》之四仍焉 。」 李嘉會曰:「吉事不止祭祀,凡眂、朝、覲、饗、射、燕飲無常處也,故必變几。喪有常事,有常處,仍几宜矣 。」 王昭禹曰:「吉事尚文,凶事尚質;變几以文為尚,仍几以質為尚 。」 賈氏曰:「『阮諶云几長五尺,高二尺,廣二尺』。馬融以為長三尺。《舊圖》以為几,兩端赤,中央黑 。」 李嘉會曰:「筵席之間,短不過尋,長不過常,中者不過九尺。純緣之制,上不過黼,下不過緇,布,卷之也;必自末,奉之也;如橋衡,敷必請向,升必由下。」

《冬官考工記》

《玉人》案:「十有二寸,棗栗十有二列,諸侯純九,大夫純 五,夫人以勞諸侯。」

鄭鍔曰:「以玉飾案,其廣十有二寸,每案以棗栗為列十二案,故十二列案飾以玉,所以明憑恃以為安者,在德也 。」 賈氏曰:「棗栗謂案案皆有棗栗為列。十有二者,據案十二為數,不謂案之上十有二也 。」 陳用之曰:「案十有二寸者,具成數。棗栗之陳亦以十二之數而加之於案,非謂十有二案也。」 陳用之曰:「諸侯純九,大夫純五。」 謂以棗栗而列於十有二寸之案。其勞諸侯也,純以九焉;其勞諸侯之大夫也,純以五焉。不以命數之多寡為節,蓋厚之也。

《匠人》「室中度以几。」

鄭鍔曰:「尊者所憑,以為安几也。禮有五几,《書》有四几之文,常設於行禮之際,使尊者憑之,則几之尺寸短矣。一室之中不欲其廣,取足以隱几為安可也,故其度以几 。」 毛氏曰:「室狹而隱,人以燕居,而几長一丈。」

《儀禮》

《覲禮》

王使人勞侯氏,侯氏與之讓升。侯氏先升授几,侯氏 拜送几,使者設几答拜。

侯氏先升,賓禮統焉。几者,安賓,所以崇優厚也。上介出,止使者,則已布席也。

《方言》

《几案》

案:「陳楚宋魏之間謂之。」自關東西謂之案。 俎,几也。西南蜀漢之郊曰杫 榻前几。江沔之間曰桯,趙魏之間謂之椸,凡其高者 謂之虡。

桯今江東呼為「承虡」 ,即筍虡也。

《釋名》

《釋床帳》

几,屐也。所以屐物也。

《筵》,衍也。舒而平之,衍衍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