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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基於發展兩國間貿易的共同願望,並爲了進一步增進中、印兩國政府和人民業已存在的友誼,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願採取一切適宜的措施以擴展兩國間的貿易,對旨在促進此種貿易的一切建議,願予最充分的考慮。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兩國間的一切商業交易須遵照兩國當時有效的進出口和外匯管制條例進行。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按照兩國當時有效之法令給予「甲」「乙」兩附表中所列之商品以進出口的便利。

第四條 對於締約雙方給予附表「甲」「乙」中所未列入之商品貿易的便利,本協定並無限制之意。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和印度共和國間的貿易將按照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印度共和國政府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要求時,按照當時有效的條例,給予那些在印度不能獲得的商品以進入加爾各答港口及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方的合理便利。此項便利限於中國產製之商品。

第七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之間的一切貿易和非貿易付款得視雙方之便利,以印度盧比或英鎊支付。爲了便利此項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將在印度指定經營外匯的一個或多個商業銀行開立一個或多個賬戶,稱爲「甲號賬戶」;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必要時得在印度儲備銀行開立賬戶,稱爲「乙號賬戶」。兩國間之一切支付通過「甲號賬戶」辦理。「乙號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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