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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對於患有傳染性痲瘋病的復員建設軍人,由省(市)衞生部門設法收容治療,醫療、生活費用由衞生部門負責。

十五、各地人民政府應當教育復員建設軍人將生產資助金有計劃地用在生產上,以擴大並鞏固生產基礎。鼓勵他們向國家銀行或農村信貸合作社存款,以防止浪費或者使用不當。

十六、各地人民政府對於已經得到安置的復員建設軍人,應當教育他們安心生產或工作,發揮積極作用。個別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或者專門技術不適宜農業生產要求改業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盡可能在縣(市)範圍內逐步加以解决,如縣(市)不能解决,可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解决。但在沒有解决的時候,仍應當教育他們安心生產,不要盲目向外流動。

十七、復員建設軍人囘鄉後,已非現役軍人,其家屬不再享受軍人家屬的優待。但原部隊發給的革命軍人證明書或者人民政府發給的革命軍人家屬證件,都不必收囘,可由所在鄉、市轄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證件上加蓋「已經轉業囘鄉」的戳記,交本人留作紀念。

十八、復員建設軍人囘農村時,應當免除他本人代耕勤務一年,免勤期滿應當同羣衆同樣負勤。但對於身體病弱的,可經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臨時或者長期繼續免負代耕勤務。對於個別帶病囘鄉不能從事主要勞動而家中又無其他勞動力的,他們的家屬原享受的代耕,可經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酌予延長。

十九、復員建設軍人發生婚姻糾紛,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精神和具體情况,主動愼重處理。對於破壞軍人婚姻的壞分子,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適當的懲處。

二十、各縣(市)根據工作需要,可定期召開復員建設軍人代表會議或者座談會。檢查並總結安置工作,聽取復員建設軍人的意見。並對他們進行政治思想教育,鼓勵和表揚模範人物,批判不正確的思想。

各地在召開革命烈土家屬、革命軍人家屬、革命殘廢軍人代表會議或者評模會議的時候,應當注意吸收當地復員建設軍人一定名額的代表參加。

二十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復員建設軍人參加工作的單位,應教育他們珍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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