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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但是,氣象局的領導最終承認前線同事不掌握“三項要素”,並接納了公署關於統一局內標準的意見,制定了《懸掛三號或八號風球之內部評估指引(試行)》(下稱《指引》),但僅就“普遍性”和“持續性”訂定了相應的標準,並未有“代表性”的定義和標準。

3. 但是,上述《指引》在今年8月22日下午才由氣象處處長交給值班的氣象預報員,並在當晚上載於該局的內聯網。氣象局前局長表示不清楚工作人員是否知道《指引》已經上載內聯網,也不清楚主管有否向同事講解《指引》的內容。

4. 此外,公署認為應該修改有關颱風預報及懸掛風球的法規,而氣象局主管也曾向傳媒表示已開始重新檢視第16/2000號行政命令內各項懸掛風球的標準,令有關標準更清晰,預計於2016年下半年諮詢民防機構和社團的意見,且對於未來是否需要修改相關行政命令持開放態度。

5. 氣象局前局長在接受傳媒訪問時也曾指出,現有颱風信號定義已經沿用多年,其間只作過少許修改,有必要適時全面檢討,修訂符合市民要求的颱風信號定義。但是 ,當公署在調查中查詢有關修法進度時,前局長卻否認曾公開表示要修改有關行政命令,並認為未見該法規有需要修改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