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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本页时出现了一个问题

送交刑事紀錄登記表。

發出拘留命令狀,以便將嫌犯帶到法院接收判決的通知(屆時須通知其上訴的權利,並將向嫌犯通知判決一事告知其辯護人,以便能適時行使上訴權)。

判決確定後,提取本判決的證明書,送交第CR3-18-0185-PCS號卷宗,以作適當處理。

關於倘有的刑罰競合問題,待本判決確定後,適時再作處理。

由於屬沒有特殊經濟價值的物品,因此,將卷宗的扣押光碟充公,待本判決確定後,適時銷毀;由於作為犯罪活動的工具,故於判決確定後,將卷宗向嫌犯所扣押的電子設備充公(參見第95頁、第219頁、第428頁、第440頁、第561頁、第598頁、第614頁、第616頁、第628頁及第696頁)。 判決確定後,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d)項的規定,宣告對嫌犯所實施的強制措施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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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8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法官
LOK SI MEI


法官(主席)
LOU IENG HA

法官
LEI WAI S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