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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衝突者,視實際需要而予修正搁置或取消,其實 施機構自應耖撒或改組,前日本政府 ;犯的拘捕的 政治犯將獲釋放,日本司法立法及警政制度亦將儘 早改革,使符合上述盟國佔領政策,一切司法立法 及警政人員均有責任保護個人自由及人民權利。

第四章 經濟

(一)解除經濟武裝

日本軍事力量的現存經濟基礎必須摧毀,而且 不許復現。

因此,盟國制定計劃,包括下列各項:用以配 備供應及建立軍事力量的一切物資,都立即停止生 產,以後將永遠禁止生產;作戰工具如海軍船隻及 各式飛機等將永遠禁止生產與修補;建立督察與管 制制度,防止祕密軍事準備;煅滅足以使日本重整 軍備的工業及生產機構;嚴禁發展作戰能力的特種 研究與訓練。爲和平目標所作的各種研究則可許其 存在,不過亦要受最高統帥的監督以防其轉爲應用 於作戰。日本的工業僅限於保持經濟狀況及生活水 準,且須與遠東委員會决定的原則及波茨坦宣言相 符合。

根掏此種計劃所應撤除的日本國內生產器材的 最後處置,將依照遠東委員會所訂原則及參考條件 ·而於調查後再作决定,不過總亦不外運往國外作 爲賠償,銷燬或轉作其他用途等幾種辦法,在未决 定前,一切可能運往國外或轉作民用的器材,不得 增加銷燬,除非有意外的原因。

(二)倡導民主力量

鼓勵工業及農業工人根據民主原則組織,如果 其他工農組織,亦根據民主原則,而能促進日本民 主化及盟軍其他日標者,亦將蒙受鼓勵。

鬆了保障收入與生產工具廣泛及公平的分配, 將訂定原則施行。

凡是以加强日本國内民主力量的各種經濟活動 ·組織及領導都予鼓勵,另一方面,凡可用於支持 軍事目的的經濟活動都將被查禁。

針對此種目的,最高統帥的政策將是:

(a)經濟界的某些人因爲過去曾有某種牽連 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信任他們確能引導日本經濟向和 平民主的目標努力者,一律禁止在經濟界保持重要 地位。

(b)大的工業和金融財閥,予以解散,由股 東較多的公司來逐漸代替。

(三)和平的經濟活動的更始

日本的政策使其人民經濟破產,遭遇嚴重的經 濟難關與困苦,日本現 困難局面是它過去行爲 直接結果,盟國自然不 負補償戰時損害的任 唯有日本人民棄絕一切軍事目的,而僅爲和平 生活的目標勤儉工作,才能逐漸補償這種破壞。他 們必須進行物質的建設,且更基本的是改革他們 經濟活動與制度的性質和方針。照波茨坦宣言中 所保證的,盟國並無阻止日人在適當時期完成這種 工種的意向。

依最高統帥的判斷,祇要並不影響H本遭受飢 饉疾病及其他物質困難的範圍內,日本街供給佔領 軍的物資及服役的需要。

經最高統帥的批准後,日本政府可以保持發展 及加強某些計劃,以完成下列目的:

(a 〕避免嚴重的經濟危機

( a ) 保證供給物品的公平無私的支配

(e)應付支給賠償

(d)遼照遠束委員會所規定原則,郎親日本 可用物資多少及日本對盟國及曾爲其佔領地方人民 應盡義務,然後方可合理的滿足日本人民的若干需 要。

(四)賠償與歸還

由於日本侵略行爲的罪行,及對盟國的破壞應 有同植的賠償,而且爲了徹底摧毀軍事力及能使 其重整軍備的工業起見,盟國得 秽用日本戰爭工業 上的主要設備或者移取日本現存的成日後生產的物 資,作爲賠償。賠償必須不損及解除日本武裝計劃 的實現,不影響佔領費用的支給與日本人民最低生 水準的維持,日本賠償總値內每一國家能分得多 少要看這一國家由於日本侵略所受生命與物質損 失的數目及其對擊敗日本所作的貢獻,包括抵抗 本侵略的地域範圍與時間長短。

歸還:被日本劫奪去的違法沒收的,或以不值 錢的貨幣强買去的財物,如有確切證明,應該立即 全部發還。

(五)財政貨幣及金融政策

日本政府繼續負責管理與指導國内的財政貨幣 及信用政策,不過必須經過最高統帥的審核與批准 必要時須接受其指示。

(六)國際貿易與財政關係

最後將允許日本參與國際貿易,於: 在適當管制及儘先供給對日作戰各國需求的條件f ·日本可自國外購買原料及爲和平目標應用的物品 日本在適當的管制下亦不輸出物品償付核准的進 除了賠償物資及歸還財物的裝運出口外,其他 輸出物品必需賣給願以適當物作爲交換或願出外 幣而能另買必需進口物資的國家。(下接八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