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投資一千萬鎊,期限四十年,擔保品本鐵路財產及其收入。
按 浦 信及 寧 湘二鐵路新借款團 紐約會議成立時,已決定以該路利權提供於新銀行團。
日本
(一)政治權利
甲,關於 滿 蒙條項:
1 關東州及領水租借權。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中 俄訂旅順大連租借條約之結果,關東州及其領水皆歸 俄人承租。一九○二年九月 日俄議和條約,由 俄人劃歸 日本繼承。 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人以二十一條條項,迫我允許延長該利權期限至九十九年。
2 關東州租借地以北中立地帶優越權。
該中立地帶非經與 日本協議後, 中國兵隊,不得進入。 中國政府並不得讓與或許容他國人使用。卽該處鐵路敷設權,礦山開掘權,及其他商工業利權,及該地帶東西之港灣,均受同樣之拘束。
3 南滿鐵路附屬地所有權。
爲 南滿鐵路建造經理防護之必要地及其附近之砂土石炭之開採故, 中國許 日本人享有該鐵道附屬地之使用權。
4南 滿洲顧問應聘優先權。
凡該處之政治,財政,軍政,警察有聘雇外國人爲顧問時,要以 日 本人爲限。( 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日條約。)
5南 滿洲土地商租權,各種商工業建物建築權,又農業地商租權( 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日條約。)
6南 滿洲及東部 內蒙古開放地,及商埠章程指定權。--該章程由 中國政府擬定與 日本協議決定之。
7南 滿洲及東部 蒙古警察法令及租稅指導權( 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日條約。)
乙,關於 膠洲灣及 山東省:
1 膠洲灣口兩岸及同領水租借權。
此項權利,依一八九八年三月中 德條約,歸 德國人享有。 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日條約,及八年 巴黎平和條約,(我國未簽字)移歸 日本享有。
2 膠洲灣周圍地帶優越權。
膠洲灣周圍五十基米之地帶, 德國軍隊得自由通過。且同地帶非經 德國承認, 中國政府不得任意處分及命令,且 中國軍隊不得自由侵入。--右優越權, 靑島戰後歸於 日本。
3 山東省開放地及商埠章程指定權( 中日山東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