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濟權利
1南滿鐵道(經營權。)
依一八九八年八月 東淸公司條約,自開車日起,三十六年後,由 中國政府收回之。( 民國四年五月中日條約延長期限爲九十九年。)
2 安 奉鐵路(經營權。)
依一八九六年八月 東淸公司條約,自改良工事完成日起,十五年以後,由 中國政府收回之。( 民國四年五月中日條約延長期限爲九十九年。)
3 山東鐵路(經營權。)
4 吉 長鐵路(委託代辦權。)
本鐵路資金半額由 日本 南滿鐵道公司擔借,償還期限二十五年。後依 民國六年十月契約,本鐵路之指揮,經營,營業諸權,暫歸 南 滿公司承受,限期爲三十年。
5 新奉鐵路(借款權。)
一九○四年四月 中 日協約,本鐵路之資金由 南滿公司借受一半,其償還期限爲十八年,技師長應聘 日本人充之。
6 四鄭鐵路(借款及投資權。)
依 民國四年十二月契約,將來該鐵路需要外資時,要使用 日本 正金銀行資金。
7 滿 蒙五鐵路(投資權。)
開原- 海龍, 吉林- 海龍, 四平街- 洮南, 長春- 洮南, 洮南- 熱河諸鐵路若敷設時,當與 日本商議,以 中 日合辦名義行之。 民國七年七月 中國政府與 日本復訂契約 開原 龍海 吉林線, 長 春 洮南線, 洮南 熱河線, 洮 熱線之一點通到海口之一線敷設費,已行交付 中政府一部,以確立該鐵道之投資權。
8 吉 會鐵路(投資權。)
依一九○七年 中 日 間島條約而成立, 日本政府先交付一千萬元於 中國,而確立該鐵路之投資權。
9 煙 濰鐵路(投資權。)
從 芝罘、 龍口至 膠濟之連絡鐵路。(前爲 德國權利, 靑島戰後,移歸 日本)。
10 高 徐 濟順鐵路。
新借款團成立後,該權 日本已承認提歸於該團承受。
此外尙有 南滿鐵路,東部 內蒙古及 福建鐵路敷設投資權, 南潯鐵路借款權等。
11 南滿洲諸炭鑛-- 撫順 煙台。
依一八九八年六月 東淸鐵路公司條約,歸 日本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