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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籍條例
第一章 固有籍
第一條
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
一、生而父為中國人者。
二、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
若父母均無可攷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並無可攷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兒同。
第二章 入籍
第三條
凡外國人具備左列各款,願入中國國籍者,准其呈請入籍︰
一、寄居中國接續至十年以上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照該國法律爲有能力者。
三、品行端正者。
四、有相當之資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五、照該國法律於入籍後即應銷本國國籍者。
其本無國籍人願入中國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前條第一第三第四各款者爲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