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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LC416-11jh001415-53984 國際立法條約集.pdf/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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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籍法(十一月十八日公布)
第一章 固有國籍
第一條 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時父為中國人者。
二、生於父死後其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生於中國地父無可考或無國籍其母為中國人者。
四、生於中國地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第二章 國籍之取得
第二條 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一、為中國人妻者。
二、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四、歸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