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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大系第八輯

資於我新國境内、創興商業開拓利源、無論何國、一律歡迎、以達門戶開放機會均等之實際...」

由上述宣言觀之、滿洲國建立之初、卽於對外方針確切聲明、有關滿洲之國際條約義務既由新政府全部繼承、負履行之責任、且進而歡迎列强來滿投資、務使門戶開放機會均等諸原則、得由理論而見諸實現、以視中國之蔑視信義、開釁鄰邦、昧親仁之規、以排外爲事者、相去不可以道里計矣。

滿洲國三千萬人民、既已毅然決然宣佈獨立、新國內外政策既經確立、於是政府外交當局、遂於元年三月十二日發表對外通告、電達歐美十七國外交總長、是爲新政府直接對外建立外交關係之第一聲、以建國宣言之對外原則爲基礎、確定左列七條

一、尊重信義、事無大小、皆本和睦親善之精神以處之、以圖國際和平之維持與增進

二、尊重國際信義、遵守國際法規慣例

三、在中華民國對於各國所有條約上之義務之中、按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如屬新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