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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爲繼承者、自當即行繼承、且以誠意履行之

四、不侵害外國人、在滿洲國領土內、所有既得之權利、自不待言、對其生命財產尤

當委爲保護

五、外國人民有意來往滿洲國者、均極歡迎之、並對各民族予以平等公正之待遇

六、對於各國之通商貿易務使其平易融洽、以貢獻世界經濟之發展

七、對於外國人、在滿洲國經濟之活動、遵守門戶開放主義

三月十二日之對外通告所列七大原則、較建國宣言所載者更爲明確、第一二三條明示新國誠意、履行有關滿洲國領土條約義務之旨、第四條則正式聲明承認外人在滿之私人既得權、並絕對負保護外人生命財產之責、復本天下大同之旨、予各民族以平等公正之待遇凡在滿居留之人民不問國籍、一視同仁、至於通商交好、開放門戶、則更不憚反復聲明、以表新國刷新外交之決心焉。

新國外交自建國迄今、始終以上述七大原則爲基礎、年餘以來、幸無隕越、各國條約義

滿洲國大系第八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