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右列各部隊及人員,應宣誓效忠其職務,並應解除其武裝,對於其職務上應負之責任,均須忠實執行,其保管之器材工具物資等
,應負完全之責任。
(戌)前項保留服務之人員,日方應提出詳細編組,及人員姓名、職務、現在待遇,及其保管之器材物資工具等清冊與必要之說明。
(亥)本司令長官對於右項各單位於每一單位中,特派遣督察官一至二人,負命令傳達及監督考察之責,該員等對於日本軍民有指揮之
全權。
(2)步兵戰列部隊之武裝解除。
(子)步兵戰列部隊之集中武裝解除與受降官之規定如附表第一,其全部人員馬騾裝備等,均向指定受降官投降交繳。
(丑)其餘騎兵、炮兵、工兵、戰車、戰車防空部隊、輸送兵、兵站、兵器廠、軍器廠、貨物廠、憲兵等,均就其集中狀況,向(2)
項附表所列部隊及本部投降,解除武裝,其解除武裝之時期至遲不得過十月八日。
(寅)衛生機關部隊、自動車部隊、鐵道部隊、水上運輸隊,依(1)項之特別規定,向本司令長官及(2)項部隊投降,舉行宣誓後
,受本司令長官及指定之部隊長之指揮,繼續服行原任務。
(卯)馬騾除(2)項所定日軍各部隊應仍向各受降官投降交繳外,凡日軍方面軍、軍團、及其獨立部隊、兵站部隊所屬者之全部馬騾
,應向本司令長官所指定之人員交繳,其集中區域,為其所屬部隊之集中地,右項部隊之武裝解除及宣誓時期,為十月五日前。
(3)關於武器彈藥裝具器材收繳之規定。
(子)凡屬本戰區受降範圍內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一切武器、彈藥、工兵器材、化學戰器材、被服、裝具、騾馬之鞍具、醫藥
器材等,應分區分別造具詳細表冊,並注明其存放位置,及負責保管者之姓名,彙送本司令長官,並按(2)項所列之部隊集中
地區,將表冊送交各受降部隊長,聽候接收。
(丑)軍用通信器材之接收規定。
日軍除隊屬通信部隊之藥材,應向(2)項各部隊投降繳納外,其餘獨立通信聯隊,獨立中隊,應以聯隊、中隊為單位,集中於
一地點,並將器材分無線、有線、補助通信三大類,分類集中,造冊呈報本部,本司令長官特派通信兵第三團團長王燾,指派人員
負責接收之。
已架設之線路,不必撤收,應呈出線路圖,送呈本部,以便按圖點收。
為修造右項通信器材之工廠中之人員,依(1)項之規定。
(寅)日軍軍用圖書地圖及檔案之接收。
凡日軍現保有之軍用圖書地圖檔案應全部繳呈於本司令長官接收。
(4) 關於車輛及一切軍用物資接收之規定。
Page:NLC416-11jh010182-93021 第六戰區受降紀實.pdf/48
此页尚未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