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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凡日軍所有之車輛,除鐵路車輛另條規定外,應於九月二十五日前,集中左列地點,聽候指定人員點收,再依(1)項
         定被役使。
       汽車及各式自轉車武昌、咸寧區,集中于武昌。漢口、漢陽區,集中于漢口。應城長江埠區,集中于應城。當陽、沙市、沙洋區,集中于沙洋。岳陽區,集中于岳陽。
      (乙)輜重輓車,隨所屬部隊依本命令第(2)項規定之地區與時期集中,及部隊接收。
      (丙)一切車輛,在未交繳前,應保持各部分及隨車工具之完整,輓車須保持鞍具與配件附件之完整,各式之車輛,仍由原任之
         駕駛員兵繼續駕駛保管,暫保持其原建制。
      (戊)右項車輛之修理工廠及其一切設備,仍隨其部隊保留,並由其原負責之主官維持現狀,繼續服役。
  (丑)液體燃料油類等之接收。
     一切液體燃料油類,均須妥善保管:依(2)所定之地區及部隊分別交繳。
  (寅)其他軍用物資之接收。
     凡日軍現駐地區內及日軍自行控制與保持之軍用物資,均須保持現狀,妥善保管,造冊分送交繳。
  (5)關於城市及行政接收之規定。
    (子)凡日軍現駐地區內之各重要城市,應依本司令長官所指定部隊到達之先後,妥善交待接收之,對於城市內之一切建築物,必須善
       意保護之,不准有任何破壞之行為,在本司令長官所指定之部隊未到達以前,應確實守護之,如有被匪盜所佔據,或交由匪盜及
       非本司令長官所指定之部隊接收時,該駐在地日軍部隊長,應負嚴重之責任。
    (丑)關於偽組織行政機關接收執行官,如另表第二,應接收執行官,為湖北省政府主席王東原。
    (寅)右列各項之接收日期,為本司令長官所指派之部隊或附表第二所列之人員到達之日。
  (6)關於日軍控制下之國營、民營、民用、財產之接收。
    (子)關於金融機關銀行之接收。
       不問國營民營銀行,及金融機關,不得再發行公債庫券鈔票,及類似貨幣之票券,其已印未發之票券,及券版,連同財產現款票
       據帳冊,保管之公債庫券基金,發行鈔券準備金等,一切保管財務,均應封存,並造具清冊,連同原經管人員,負責保管,聽候
       本司令長官指派專員接收。
    (丑)凡日軍司令部,及所屬各部隊及各級糧食管理組織,在各地所控制之糧食運輸工具,包裝材料、倉庫設備、糧食工廠,以及其他

       各種有關糧食器材,應即分區造冊,列明種類數量、存在地點,呈交本司令長官,聽候指派專員接收,其在水陸運輸途中之糧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