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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經辦人應即運交就近倉庫存儲保管,至軍用糧食工廠,及日人投資或合辦之糧食工廠,各使原經辦人或經理人應負責保持完
       整,並向(1)所示部隊交繳。
    (寅)凡有關經濟生產事業之組織,及所佔有或存儲之物資,例如焦煤、棉花、紗布、絲、糖、茶、豆、羊毛、紙張、油類等,均應由
       日本軍連同原經營人員負責保管,聽候本司令長官指派專員接收。
    (卯)水電煤氣等,在未接收前,仍應繼續供應。
    (辰)有關教育文化之公私文物,圖書,儀器,古書,古物,印版、字畫,雕刻,美術器,及一切文獻,須就原地保持完好,聽候本司
       令長官指派專員接收。
    (巳)凡日軍過去,因就軍事需要,佔用民間之房屋田地交通工具等,應立即交還原業主,一切危險物,應全數移去為要。
    (午)不問日軍日僑經營或由日方投資及偽組織所經營之礦場礦產,均須維持現狀,妥善保管,並由日方提出詳細報告與表冊,送呈本
       司令長官,候命接收。
  (7)關於交通通信接收之規定。
    (子)國營交通事業之接收。
      (甲)接收範圍
        (A)鐵路部分,為平漢路南段,(由鄭縣至漢口)及粵漢路北段,(由徐家棚至長沙)。
        (B)電信部分,為武漢市及湖北境內電報電話事業。
        (C)航政部分,為武漢市及湖北境內航業民用航空事業,包括碼頭倉庫躉船等。
        (D)郵政部分,為武漢市區及湖北境內郵政。
      (乙)接收人員
         武漢區交通事業接收事宜,特派交通部武漢區交通特派員夏光宇負全責,及接收委員錢鏞張平沈蕃洪長纘祝秉衝許季珂劉
         開坤王致敬盛祖鈞等,負責辦理。
      (丙)接收規定
        (A)所有上列地區內路電郵航各部門組織線路工具器材工廠及其他資產權益,均由原主管者造具表冊送移,並妥善保
           管。
        (B)所有聯合國或中立國已被日軍及偽組織接管經營或參加經營之交通事業,統由日軍負責交由特派員夏光宇及其所指
           定之人員接管。
        (C)接收時,凡現服務於右列各種事業之人員,不問中國及日本國民,全部仍供服原職,繼續維持交通,但日本國民,

           應被役使,其有武裝者,則解除武裝,經宣誓後再被役使。如右開各種事業,及其人員有企圖怠工或破壞行為,